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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各调解方法在民商事案件调解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在处理民商事案件额过程中,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原则。调解作为民商事审判的一种结案方式,有着独特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充分体现了调解是一种更高艺术的审判。
在当前的环境下,人民内部矛盾层出不穷,如何有效处理,涉及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俗话说得好,方法总比困难多,作为人民法官,如何把党和人民的期望付出实现,就要研究运用适当的调解方法对案件做出处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世上就怕有心人,只要办案的法官留心留意,注意分析案情,充分了解当事人纠纷的症结所在,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找到合适的调解方法应该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笔者结合审判实际及自身的观察,谈一谈各个调解方法在调解民商事案件中的运用。


一、联想后果法


设置争议各方调解结案的各种后果的构想,展望未来各争议可获取的预期利益或者损失的利益,使争议各方在明白后果的情况下接受调解结案,从而化解个案争议。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这一方法更为有效。因为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各方之间一般有较为长久的业务往来,而且都有继续发展业务的强烈愿望,因此,法院应当引导争议各方从个案纠纷中走出来,站在一定高度上联想因案件的不及时处理而有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或者及时解决纠纷可能带来的预期利益,如果争议各方对此达成共识,从而使调解水到渠成,使得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开展。


二、分析证据、释明法律法


该方法主要以证据规则可预测的判决结果为基础,引导争议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一调解方法适用于调解事实基本清楚、责任较为明确的案件。法官经过对证据的分析,对案件事实和争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明确的,但由于争议各方当事人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的适用不尽理解,甚至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从而错误的没有认识到自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就应当放在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释明上,为当事人找出法律的相应规定,使争议各方当事人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以及对方的合法权益又是什么,在此前提下,可以居中提出公平的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化解双方的矛盾或纠纷,使得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实现高度的统一。


三、风险提示法


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以潜在的诉讼风险劝说争议各方当事人和解的现实意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争议各方出于保护其利益等需要,一般只向法庭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隐瞒对其不利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应当清楚地意识到争议各方对案件事实不可能不清楚。因此法官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应明确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种风险,特别提醒因基于自己举证不能、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以及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恶果等潜在的诉讼风险更要特别提示。因此法官在组织调解时应当引导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从对方来考虑问题,权衡利弊得失,让当事人在利益面前作出选择,明确接受调解也许是最好的选择。


四、尽释前怨法


争议通常发生在特定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之中,特别是公民之间的传统型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这类纠纷案件的争议各方之间一般是邻里、朋友或有特定身份血缘关系等,法院调解应当充分利用这些特定的关系作为案件调解的切入点,使争议各方心态平和地“就事论事”,不要因此引彼,更不能借题发挥,引导当事人在理清纠纷发生的缘由后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看问题,不要老在陈年旧事上纠缠不放,要有过往不究的胸怀,把亲情、邻里关系放在首位,从而消除怨气,化解纠纷。

作者:罗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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