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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意外 情谊被毁责照担

发布日期:2011-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朋友本是好意搭乘,不料却发生意外,双方因医疗费用发生纠纷。5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刘某当庭赔偿了原告医疗费3000元,原告张某则自愿放弃了其他赔偿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9月10日,原告张某从集市步行回家,恰好遇见被告刘某骑摩托车经过。刘某主动提出搭载张某返回,当车行至新三线三湖加油站附近时,因刘某精力不集中,车辆驶入逆行,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货车发生刮蹭,导致张某受轻伤。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刘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为此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3000多元。由于好友刘某是免费搭乘,不愿为张某的损失买单。出于无奈,张某只能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因此,虽然张某是无偿搭乘刘某的车辆,他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是刘某作为驾驶员,负有保护张某安全的义务,理应赔偿乘车人张某的损失。庭审中,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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