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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继承法几个问题的律师答复

发布日期:2011-05-22    作者:陈剑峰律师
关于婚姻继承法几个问题的律师答复
原创作者:北京市婚姻继承法律研究方向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是刘晓红,女,今年57岁,原籍河北易县人。19938月嫁到北京,嫁给比我大13岁的李泓城,双方均系再婚,李泓城与前妻育有二儿一女,我无子女。李泓城系土生土长的北京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有一套房产,单位福利分房,1990年单位房改便将此房买了下来成为私产,房产证于19915月办理完成,婚后我们一直在此房居住。李泓城的前妻因病于19876月去世。我和李泓城结婚时,他的二儿一女均已成年。20085月,李泓城被发现身患肺癌并做了手术。201058日,李泓城病故。从发现患病三年来,我一直悉心照顾丈夫,直至他去世。他的二儿一女在北京都有自己的私有住房。现在我想请教您几个法律问题:1、我对该住房是否有永久的居住权?2、我们结婚快18年了,该房产是否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3、该套房产如果继承,如何分配?我能继承多少?4、我没有退休金,现在每月国家给了一老一小200元,还有其他的100元共计三百元生活费,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丈夫李泓城的二儿一女对我是否有赡养义务?我曾经给他两个儿子还带过几年孙子。谢谢!(备注:本案例是个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均为化名)。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刘女士,您的几大问题涉及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下面就您的四大问题一一解答:
1  我对该住房是否有永久的居住权?
回复:该房属于您丈夫的个人财产,所以丈夫去世后即为个人遗产。因该房您有
继承权、有相应的继承份额,所以,如果该房产永远不被变卖,永久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的话,您将有永久的居住权,谁也无权轰您走。但是如果涉及诉讼后被依法分割或者变卖后,则您可能难以享受永久居住权,原因在于房屋产权人可能发生变更。
2  我们结婚快18年了,该房产是否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因为这套房是在您丈夫李泓城前妻去世后购买的且在您婚前购买的,所以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对您而言,这套房属于您丈夫的婚前财产、个人财产,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国家在90年代有个司法解释规定像房产这样的重大财产等婚前财产,结婚满8年后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一律为个人财产,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备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该套房产如果继承,如何分配?我能继承多少?
回复:按照继承法规定,您和丈夫的三个子女为丈夫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一
般均等。所以您的继承份额应原则上为四分之一,但因为您在丈夫生病期间照顾较多且一直共同生活,一般会适当多分些,具体多分多少可以协商或者将来诉讼由法官自由裁量。
4  我没有退休金,现在每月国家给了一老一小200元,还有其他的100元共计三百元生活费,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丈夫李泓城的二儿一女对我是否有赡养义务?我曾经给他两个儿子还带过几年孙子。
回复:失去了丈夫,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子女,每月300元的国家补贴,您的生
活现在陷入困境。您可以考虑申请城市低保等方式以解决生活问题。由于您和继子女们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继子女们对您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由于给带了几年孙子付出较多,继子们应当从道义上在生活上和经济上对您予以照顾和帮助。
备注: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婚姻继承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四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4、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北京陈剑峰律师在全国公开发表过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24、婚内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部分能分割吗?
25、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社区普法知识讲座一
26、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
27、老年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的利益?
28、关于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女士三个婚姻法问题的回复
29、天津市南开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30、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
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40、房产在孩子的名下,如何维护出资的父母权利?
41、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如何维护女方的最大利益?
42、自书遗嘱上没写日期有效吗?
43、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就一定属于子女所有吗?
44、有一个小孩,还可以从社会福利院收养小孩吗?
45、关于婚姻继承法几个问题的律师答复
    注:上述北京陈剑峰律师的个人著作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搜索到,希望转载者请注明作者及作者联系电话。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010-633328998008(办)。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1000-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1001室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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