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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稼依解除收养关系案

发布日期:2011-05-25    作者:张仕龙律师
解除收养关系女孩的痛谁来负责
——记砚山县稼依镇某村一起领养关系纠纷案
去年420日,正是山花烂漫之际,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却接到了一件令人心酸的案件——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一个名为苏小小(系化名)未成年学生生父母的委托,让律师作为其女儿诉讼代理人参与其所涉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的审理。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及时指派XX律师作为该案的承办律师具体负责该案的法律事务。
争议产生过程:20094月,苏小小的生母在小苏回家的路上看到苏小小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脚一崴一崴的,好像受到了严重的伤,于是上前询问原因。女儿刚开始吱吱唔唔,不敢说实话,后在母亲的再三追问下,苏小小才满脸泪水的向母亲道出实情。
苏小小原为砚山县稼依镇某村人,其父母生有姐妹两人,苏某在家排行老大。在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的作怪下,其父母为了能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再生个儿子,决定把大姑娘送给临村且关系甚好的苏姓人家,让苏小小作为其养女。刚开始,因为苏姓养父母没有女儿,对苏某很是关心体贴,对其态度也很好。但后来苏姓养父母自己又生下了个女儿,对苏某的态度开始发生了变化。随着自己亲生女儿不断成长,养父母对苏某的态度也就越来越恶劣,刚开始是恶言污语,随后发展一经常打骂苏某,到最后发展到经常虐待打骂苏某的严重程度。据苏某回忆,自其到养父母家后,多年来一直被养父母虐待。在六、七岁时就被养父母用锅铲打在额头上,而今在额头被打处还没有长出头发,而且还留下严重的伤疤。上学后,原告更是经常以各种借口打骂苏小小。而最严重的一次是发生在20093月的这次虐待,当时因苏小小为完成作业没有按时回家煮饭,被其养父殴打,致其手脚多处严重受伤,行走不便。而苏小小为了不想让亲生父母伤心,一直没有把这个情况告诉任何人,将自己所受的苦埋在内心深处,直到父母再三询问才说出实情。生父母知道情况后,将苏小小领回家,并将其送到医院进行精心治疗,在医生的调养下伤很快痊愈。
伤愈后,苏小小的生父母要求养父母将苏小小领回去,但养父母却以苏小小偷拿家中钱物且不听话为由拒绝将苏小小领回家,不再履行抚养的义务。并且养父母还以苏小小及其亲生父母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苏小小的收养关系并判令苏小小亲生父母赔偿因他们收养苏小小以来所承担的教育费、抚养费等费用五万元,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争议解决过程: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韦律师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及法律知识,并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后,按时出庭参加庭审工作。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认为:一、原、被告收养关系建立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是否解除由被告决定,而非原告随意解除;二、被告的父母自始至终并无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三、原告以被收养人偷拿家中财物无证据支持,纯属无稽之谈;四、原告诉请法院支持被告支付其抚育费、教育费的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女子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案中养父母长期虐待被收养人,依法不能主张赔偿。
争议解决结果:法院最终采信代理律师意见,对原告进行法制教育工作,最后本案以原告撤回起诉告终。
案件感悟:本案虽然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但代理律师心却长久不能平静,因为在分工日益复杂的社会离开法律是行不通的,但是法律却不是万能的。就如本案,原告虽然撤回诉讼请求,然而其养父母因为这件事后没有将被养人领回去,而且被收养人也不敢回去。如今苏小小就暂居于生父母家,又不能落户于生父母户下,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黑人,其生活教育受到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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