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名师讲义(1)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名师讲义

  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知识点: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指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即要发生变更。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二方则是义务主体。但是由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在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方当事人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具有双重主体身份。

  例子:赠与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数的。

  例子:共有关系;多数之债。

  3.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其义务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杨文煌律师
广东东莞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