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除医疗费外获赔32万元
发布日期:2011-05-26 作者:110网律师
记者 冯伟祥 一个九级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通常除去医疗费后获赔10万至20万间。最近,温州一当事人却获赔32万元。
“这主要在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上有所突破了。”此案原告代理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维权部主任周科召律师表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计算还是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两者差距很大。他建议,在当事人评定伤残等级时,一并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这样可最大程度为当事人维护权益。
2009年8月23日下午2时许,温州人林新驾驶比亚迪牌轿车与谭星愿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星愿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谭星愿随即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38856.85元。交警部门认定林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星愿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谭星愿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误工期限为8个月,护理期为4个月,营养期为3个月;后期复查及药物治疗费用评定为人民币5000元。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10年4月13日,33岁的谭星愿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新、车辆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摩托车修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近3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林新赔偿谭星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56380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32万元。日前,谭星愿已领到了该执行款。
律师说法,本案中,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计算。谭星愿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为九级、十级,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损伤可评定为六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指数为50%,如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仅22%,两者差距很大。
谭星愿抚养的父母已满60周岁,女儿未满18周岁,根据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2009年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谭星愿主张164049.5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如按照伤残等级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才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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