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案:电动自行车追尾 无证后车担全责
发布日期:2011-06-24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了解交通行车规则的人都知道,机动车后车追尾前车的话,由后车承担全责。同理,电动自行车后车追尾前行的电动自行车,同样由追尾的电动自行车承担全责。6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追尾电动自行车车主袁女士,要求前行的电动自行车主高先生依据公平原则,分摊她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各类经济损失1.7万,作出一审判决对袁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2010年8月16日14时50分许,袁女士骑无证电动自行车沿常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出武定路时,适逢高先生骑带牌号的电动自行车向同方向行驶。袁女士所骑电动自行车与高先生所骑电动自行车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双双倒地受伤。当天,袁女士即至医院就诊,诊断为额部挫裂伤、左眼外伤、牙齿外伤等。 同年9月20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发生后,袁女士陈述“是高先生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斜穿驶来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她就什么都不知道了。”而高先生陈述“他在正常行驶时,突然觉得后脑被拍击了一下,人和电动自行车就倒在地上,当他爬起时发现有一位女同志及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他的电动自行车的后方,他急忙拨打了110报警。事发后,公安交警在现场未找到目击证人,当事人双方也没能找到目击证人。” 上述交通事故虽经交警部门多方调查,却仍无法确认高先生是否是骑电动自行车斜穿过来的这一关键事实。同年11月1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对袁女士伤情及休息、护理、营养等作出了结论。 2011年1月底,袁女士起诉到法院,就她与高先生发生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受伤,要求高先生依据公平原则分摊各类经济损失。而高先生则认为,是袁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从后面驶来,猛烈撞击了自己电动自行车,而自己在该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表示不同意赔偿。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对袁女士的补偿。 法院认为,首先本起赔偿案因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发,适用过错责任,即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先生的行为要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根据证据规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根据袁女士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庭审查明,均无法确认高先生是骑电动自行车斜穿过来的这一关键事实,即无法确认高先生的行为存在过错。其次,从事故鉴定中心碰撞形态的鉴定看,碰撞部位系袁女士电动自行车左前侧与高先生电动自行车右后侧发生碰撞,可以推定发生事故时,袁女士的电动车位于高先生电动车的后方,在高先生电动车前行时,无法要求他时刻关注身后的车况,故不存在过错;况且事故发生地距离路口约40米,正常情况下两人均属于直行。最后,袁女士在事故中所骑系无牌电动自行车,该车虽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仍属违规上路行驶。遂法院判决不支持袁女士之诉,但判决准许了高先生支付袁女士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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