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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准备充分措施得力,对方当事人被“净身出户”

发布日期:2011-06-29    作者:110网律师
委托人女方黄某因与男方陈某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确已破裂,需要与男方陈某离婚,同时确定小孩抚养权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因女方黄某多次与男方陈某就小孩抚养权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提出离婚诉讼。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相关案情如下:
20041018,双方在深圳市罗湖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1212日生育儿子陈**20051123日,双方购置宝安区梅林关口房产一套,该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此外,女方黄某哥哥向双方借款5万元未还,女方名下有股票市值数万元。此外,双方没有其他财产和债务。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由于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2010627日男方陈某搬离家庭与女方分居。双方虽然均同意离婚,但因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委托人要求聘请何带勇律师代理提起离婚诉讼。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委托人黄某补充和完善证据,同时制定了周密的代理方案,于2010915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776号”立案受理。
该案立案后,经过何带勇律师的努力,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庭前调解,最后确定《民事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离婚;
2、夫妻全部财产归委托人黄某所有。包括:
1)夫妻共有房产一套归委托人黄某所有,男方陈某应得的房价补偿款数十万元作为小孩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黄某,男方陈某不再取得该房价补偿款;
2)委托人哥哥欠双方的借款债权5万元由委托人黄某享有;
3)委托人黄某个人帐户下的股票归委托人所有。
3、小孩归委托人黄某抚养,男方陈某每月另行支付委托人600元的小孩抚养费。
经过何带勇律师的努力,委托人黄某关于离婚、小孩抚养权、财产分割的目的全部得到实现。
本案中,通过何带勇律师的努力,男方陈某完全属于“净身出户”,特别是男方陈某在没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何带勇律师促使男方陈某没有取得夫妻共有房产分割应得的数十万元补偿金,这种情形更是十分少有和难得。
本案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MS976-2886-4416”号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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