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考点解读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条的理解:

  “逃避债务”:主要是积极行为:转移财产;消极行为:公司注册资本严重不足(侵权之诉)。

  “严重损害”:不严重不可否认法人人格。所谓严重损害,实质上要求公司达到破产境地。

  举证责任:在原告(债权人) 法|律教育网整理。

  具体表现形式: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母子公司用一块牌子)、管理混同(母子公司)、财会混同混乱。

  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不当行为股东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