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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1)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总结:

  1公司拒绝查账,应当承担( 举证 )责任;

  2该权利只有( 人合 )性主体才有,例如( 普伙 )( 有伙 )( 有限公司 ),不过有限合伙人只有在( 涉及自身利益时候 )才能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总结:( 内部 )转让,没有通知、同意、保障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总结:

  1向外转让是自由的。

  2过半数不含半数,转让股东回避表决。

  3此处表决股东实行( 人头 )主义,这是( 人合 )的要求。

  4( 未出资 )转让股权,出资义务谁履行?原股东。

  5受让人经变更股东名册就成为股东,章程变更,无需表决。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时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0日内不行使视为放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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