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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等变更,如何履行劳动合同?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07-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等变更,如何履行劳动合同?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咨询,我原来工作的单位名称变更了,法人、负责人也更换了,老板换掉了,我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以前老板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后继的老板不认可怎么办?
【案例】:
 20045月,李某邀集赵某、王某等19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了烟台某工贸有限公司,并于20049月在烟台市工商局完成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李某出资最多,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经营有方,到2007年时,公司的员工由成立之初的32人增加到350余人,且工作待遇较好。20072月,股东王某为了另谋出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赵某,赵某变为公司最大的股东,并成为法定代表人。同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烟台某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由于公司名称、领导层进行了调整,经营方向也有了较大变化,公司不少员工担心以前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各项待遇能否继续。【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主要是法人企业是独立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股东等之外的法律上独立存在的企业主体,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与投资人、法人及企业股东的变更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企业主体没变更,劳动合同效力依然存在,并应该继续履行。一旦企业主体被吊销执照后注销或依法注销或破产倒闭,原来的劳动关系因为一方主体在法律上的消灭而终止,终在止前也要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个合理了断,该补偿的补偿,该赔偿的赔偿。
针对案例的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因素的变更不影响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不用担心待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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