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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监狱学的回顾与前瞻

发布日期:2011-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5期
【摘要】新中国监狱学经过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名称、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学科的科学体系等基本问题上,取得了广泛一致的看法,形成了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面向21世纪,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深化监狱制度研究,并在研究方法上不断创新。
【关键词】新中国监狱学;回顾;前瞻
【写作年份】1999年


【正文】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在独具特色的中国监狱工作长期实践的基础上,为适应工作指导和教学的需要,新中国监狱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便孕育和发展起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监狱学得到了充分发展,理论内容日益丰富,学科体系逐渐完善。监狱学在21世纪的发展,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也将有着更好的发展机遇。本文在回顾总结监狱学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重塑监狱学理论的思考。

  回顾篇

  一、监狱学的研究成果

  新中国的监狱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它的研究起步较晚。然而由于有正确的理论基础,有几十年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套基本适应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改革开放以来短短20年的时间内,经过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研究和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许多有分歧的观点,经过探讨和争鸣,逐渐形成共识。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名称、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学科的科学体系等基本问题上,取得了广泛一致的看法,在劳改学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中国的监狱学,形成了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一门学科的确立取决于三个条件,一要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二要有自己特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三要形成严密的理论体系。应当说,新中国的监狱学已经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已经确立。

  (一)学科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独立存在的客观基础,是同其他学科相区别的重要标志。经过广泛深入的探讨,监狱学界普遍认为,监狱学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它包括:

  1.监狱及其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理论。监狱,是监狱学基本的研究对象,内容包括监狱的起源和发展、监狱的本质和特征、监狱的功能与作用、监狱的结构和类型、监狱的运行机制等问题。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它不仅要研究其内涵和手段,而且要研究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2.监狱法与监狱法律关系。监狱法是监狱行刑的法律依据,是监狱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它涉及监狱法的本质和特征、构成要素、监狱法律关系、监狱法的实施等问题。监狱法律关系,是监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明确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职责和义务,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以便监狱有效、准确地执行刑罚。

  3.监狱行刑和改造活动。对罪犯实施惩罚,是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首要职能,是监狱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现代监狱行刑,已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在行刑过程中实施矫正和改造,因而进行矫正和改造的基本手段——管理、劳动、教育,成为监狱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4.罪犯改造的综合治理。行刑社会化,是当代监狱行刑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既包括罪犯在服刑期间依靠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的综合治理,也包括刑释出狱人的社会保护问题。

  关于学科的名称,《监狱法》颁布以前,主张较多,分歧较大;《监狱法》颁布以后,基本上形成共识,赞同确定为“监狱学”。

  (二)学科的基本概念

  一门学科的建立,关键是确立它所特有的基本概念,即范畴。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的思维形式,它的充实和发展,标志着一门学科的成熟程度。监狱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范畴的提出和明确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监狱法》颁布以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劳动改造为核心的一系列范畴。《监狱法》颁布以后,经过研究和调整,重新确立了以刑罚执行为中心的一系列范畴。

  1.监狱。《监狱法》颁布以前,关于监狱的内涵曾有过多种表述。《监狱法》颁布以后,学界普遍认为,监狱是国家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执行机关。

  2.罪犯。严格地讲,罪犯并不是监狱学所特有的概念。作为监狱学的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狱内执行刑罚的受刑人。

  3.监狱法律关系,或称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一种由监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与服刑罪犯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殊社会关系。然而对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目前仍存在不同的观点。

  4.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本来是刑法学的基本概念,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定程序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裁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在监狱学中,刑罚执行是指监狱依据法院生效裁决将所确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刑罚付诸实现的活动。然而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目前仍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刑罚执行的内容仅是指对罪犯人身的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有的则认为,刑罚执行不仅是对罪犯人身自由的剥夺,而且还包括强迫罪犯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改造。

  5.劳动改造。《监狱法》颁布以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劳动改造曾划分为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广义上的劳动改造包括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一切活动。《监狱法》颁布以后,劳动改造仅是指监狱为了改造罪犯而采取的生产劳动的手段。

  6.教育改造。教育改造是指监狱为改造罪犯而采取的教育手段。然而有的研究者又提出“大教育改造”的概念,把劳动改造也纳入其中。许多学者仍认为,教育改造是和劳动改造相并列的一种改造手段,是指监狱以狱内服刑罪犯为对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的系统的教育活动,以转变罪犯的思想观点,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提高其文化知识和培养生产技能。

  7.监狱生产。监狱生产是指监狱为了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的有益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

  (三)学科的基本原理

  基本原理,是一个学科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科学抽象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监狱学的基本原理,是指监狱在惩罚和改造罪犯过程中存在的基本规律。

  1.罪犯既应受到惩罚也需要进行改造,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改造的原理。为了维护社会正义,罪犯因实施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出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和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对罪犯应该进行改造,使之不再为害社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罪犯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改造的,这些条件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制度和正确有效的改造手段。

  2.在改造罪犯中,教育、劳动、管理各种手段相互结合、科学运用的原理。管理、教育和劳动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它们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有着各自的地位和功能,狱政管理是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前提和保障;教育改造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措施,可以促进管理和劳动的顺利进行;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在运用过程中,要做到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劳动与管理相结合,才能收到更大的改造效果。

  3.以改造人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理。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最终目标,也是我国监狱所一贯坚持的原则。在监狱的各项工作中,都应贯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为了改造罪犯,监狱要组织生产,发展监狱经济。改造罪犯与监狱生产,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它们之间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监狱在处理这一矛盾中,应把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而把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放在第二位。

  (四)学科的体系

  学科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学科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狱学在融合、渗透多种学科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为综合性的社会科学。截至目前,已经形成包括十几门分支学科的学科群。这些分支学科包括: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中国监狱史、外国监狱史、罪犯改造心理学、比较监狱学、狱政管理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罪犯行为学、监狱经济管理学、回归社会学等。

  (五)新中国监狱学的特色

  同传统监狱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的监狱学相比较,新中国监狱学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

  1.理论基础不同。传统监狱学以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为理论基础,强调尊重罪犯的人权,否认罪犯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新中国监狱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理论基础,认为罪犯是必须改造的,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改造的。

  2.意识形态属性不同。传统监狱学受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的制约,未能揭示监狱的阶级本质;新中国监狱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深刻揭示了监狱的阶级本质,明确指出新中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

  3.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监狱学注重监狱实务操作的研究,极少论及罪犯思想教育和监狱生产等问题;新中国监狱学不但研究罪犯的监禁和管理,而且着重研究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改造。

  二、监狱学研究现状的反思

  (一)专业理论基点不够明确

  现代刑事科学领域始终存在注重犯罪人的行为分析与价值评价的客观主义与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研究的主观主义的斗争与论战,客观主义以刑事前古典学派与后古典学派合并形成的刑事规范学派为代表,主观主义则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汇聚而成的实证学派为代表。监狱学虽然缘起于刑事古典学派之人权思想的弘扬,但其理论框架结构,如分类制度、累进处遇、不定期刑、善行折减等制度又是实证学派思想之结晶。我国的刑事规范学派借中国重团体、轻个人的传统文化意蕴之历史惯性,汲取了客观主义博大精深的理论精华,推动并完成饱含客观主义意蕴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刑平等、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等制度法制化,且通过对假释严格之限制使本应体现主观主义的监狱制度笼罩在其影响之内。我国监狱学理论在20世纪客观主义独领风骚时期,没有找准其独立生存发展的主观主义基点,弘扬社会防卫、人身危险性、法定犯与自然犯、不定期刑、保安处分、假释的扩张等刑事实证学派之主张,反而去为客观主义锦上添花,其中最明显的作法就是用刑罚执行涵盖所有监狱制度,致使监狱学走不出规范刑法学的樊篱,专业发展步履维艰。

  (二)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1.没能建立起充分体现专业特色的范畴体系。20世纪监狱学范畴的研究随法律的变更而变更,依据劳改条例创建的以劳动改造为上位范畴而演绎出的范畴体系随着监狱法的颁布而重新调整,现在盛行的范畴体系则以刑罚执行为中心辐射出监狱、罪犯、行刑法律关系、监狱人民警察、未成年犯、出狱人保护等范畴,该范畴未能充分体现专业特色。刑罚执行范畴是刑法学分支学科——刑罚学的子范畴,以此为中心只能使监狱学萎缩成刑法学的孙辈学科,且不合监狱的全部工作运作情况。罪犯是刑事诉讼法的范畴,监狱学将其分割出一部分来作为自己研究的范畴,它无法包含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民事、行政被拘留者。这种范畴体系,向前延伸不到对监狱制度有决定影响的定罪后的刑罚适用制度,向后建立不起与出狱人保护的有机联系,向外不能囊括未决犯监狱的制度。这标志着作为监狱学独立存在优势的范畴体系迄今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2.理论体系不够完备。监狱学理论体系以矫正、改造罪犯为己任,但在整个体系中缺乏对罪犯犯罪成因的研究,而不涉及犯罪原因会使矫正、改造手段成为无源之水,缺少生机。

  3.研究方法单调。目前,监狱学研究中法律注释色彩较浓。监狱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社会科学和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如何把改造罪犯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看待,借鉴和吸收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不够;中国监狱制度是世界监狱制度的组成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较全面地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监狱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显得薄弱。

  前瞻篇

  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鼎盛时代。监狱学欲切合新世纪的民主、人权、法治的时代脉搏,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突破:

  一、加强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

  (一)强化监狱学范畴研究

  监狱学庞大恢宏的理论大厦须建立在监狱、囚犯、处遇三大基本范畴之上,故应从这三大范畴的研究着手。

  “监狱”范畴。它是监狱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目前学界用刑罚执行机关来界定监狱,人为地分割出未决犯监狱,使其形成结构性缺陷。监狱学应确定广义的监狱范畴理念:凡是以国家强制力将一定社会成员隔离于社会、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场所和设施,都应视为监狱。其外延包括:已决犯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广义的监狱范畴并非空穴来风。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曾认为:“广义之监狱指以国家威力监禁一切人类之场所”(刘藩译《监狱学》),中国古代“囚禁在狱,大都未决犯为多,既定罪则笞杖折责释放,徒、流军遣即日发配,久禁者斩、绞,监候而已”(《清史稿·刑法志》)。继承历届刑法及监狱会议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包含未决犯和民事囚犯之处遇制度。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把羁押未决犯和民事、行政被拘留者纳入监狱职责范畴。我国1954年通过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也曾把看守所纳入广义之劳动改造机关范围之内。

  “囚犯”范畴。随着广义的监狱范畴理念的确立,再用界定已决犯监狱的关押对象——罪犯的范畴,已不能科学地涵盖其全部关押对象。“囚犯”范畴可担当科学界定的广义的监狱关押对象,其内涵是:被国家强制力通过特定设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离的人员;其外延包括: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之罪犯,被逮捕、刑事拘留之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处以治安、司法拘留者,被劳动教养者。

  “处遇”范畴。这是对监狱职责之理性界定。“刑罚执行”范畴不仅无法包含广义监狱之职责,而且连狭义的监狱(已决犯监)的职责重心——教育改造、劳动改造都无法囊括,故必须予以更新。而“处遇”范畴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召开以后被广泛地适用于各国监狱制度,我国学界也曾有限地将其在狱政管理中作为“待遇”的同义词使用。“处遇”范畴的内涵为:国家对监狱关押对象所实施的一切强制措施和应给予的待遇。强制措施包括具备行政和刑罚惩罚性措施、无罪防范性措施、矫正改造措施、劳动教养措施。待遇则是指基于时代人权之要求应给予的日常生活标准及狱外保护性措施。这样,对监狱职责的界定就可兼顾国家、社会和囚犯的全面利益。

  笔者认为,21世纪监狱学以监狱、囚犯、处遇三大基本范畴为基础将繁衍出以下概念:监狱官员、囚犯成因、囚犯处遇法律关系、无罪防范、行刑、矫正改造、劳动教养、出狱人保护等。

  (二)构建以囚犯处遇为中心的理论体系

  囚犯与处遇两大基本范畴衍生出监狱学理论体系的所有范畴。“囚犯”范畴根据其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同可裂变为已决罪犯、未决犯、被司法和治安拘留者及被劳动教养者,进一步引伸出其不同名称的关押机构(法律规定)——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劳动教养所。其中,已决囚犯、囚犯成因等概念又可透视出与犯罪学相沟通的犯罪原因、法定犯与自然犯等概念。“处遇”范畴则在“囚犯”裂变的基础上被冲积成已决罪犯之行刑矫正改造处遇、未决犯之无罪防范处遇、被拘留者之惩罚处遇、被劳动教养者之教养处遇及出狱人的保护处遇五大领域。对已决罪犯之司法、行刑处遇研究可构建与刑法、刑诉法联接之网,且其矫正改造又可独领监狱学范畴之风骚,亦成为监狱学系统的主体工程。而对基于刑诉法中无罪推定原则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防范性目的确立的未决犯无罪防范处遇则可开辟监狱学研究的新领地——看守学(司法、治安拘留者因关押在看守所,故可划在看守学研究范畴之内);而对劳教人员的教养处遇则可改变劳教学彷徨无顾之局面,使其与监狱学同气连枝;出狱人保护处遇则可建立起社会联系之桥梁。

  综上所述,“囚犯”“处遇”成为监狱学研究的上位范畴,贯彻监狱(广义)之全部工作过程,两大范畴联接而成的“囚犯处遇”可科学地界定监狱的性质,并成为监狱学理论体系的中心。

  (三)价值论的引入

  目前学界主要进行监狱制度必然性和实然性两方面研究,而对应然性研究缺乏足够的热情,即对整体监狱缺乏理性的评判。故引入价值论,剖析监狱制度的价值取向,为其改革、发展完善提供指导原则、方向及理想模式,乃学界的要务。

  二、深化监狱制度的研究

  (一)监狱分类研究

  监狱分类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调查及分类制度和机构。监狱除按罪犯性别因素划分外,还按刑期划分。这种监狱类型的划分,使监狱资源得不到最优配置,发挥不了最佳效益,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

  1.未决犯监,即看守所管理体制研究。对于看守所中未决犯之处遇现状,“有人认为:看守所是传习所、大染缸;也有人说:看守所是刑讯所、虐待所(犯人自相虐待),这些说法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客观揭示了我国看守所的现状。”对刑事诉讼而言,“看守所严酷的现状正是我国刑事司法阴暗面之所在”(摘自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9页)。 看守所此等现状与学界忽视其理论指导、致使其缺乏相应专业培训及侦押一体归口公安部门的管理体制不无关系。故关注未决犯之无罪防范处遇,论证侦押分开归口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未决犯监狱的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学界将不可推卸的责任。

  2.建立以防范罪犯人身危险性为标准的已决罪犯监狱类型,即押犯分类中心及重度、中度、轻度、无警戒监。不同的警戒度监狱配备不同比例之干警及建立各具特点的矫正改造设施和装备,从而发挥最佳改造效能。

  (二)执行刑罚制度研究

  1.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研究。根据刑诉法之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由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场所既可在刑场,也可在指定的场所内。死刑执行应当公布但不能示众。这种执行体制与国际上特定专职执行人员和场所相悖,既耗时又费人力、财力,且易使被执行罪犯公开示众的不人道行为屡禁不止,而较为文明的注射执行得不到广泛使用。刑罚执行应是监狱的天职,在其内部设置特定的枪决、注射场地和专职人员保障死刑执行人道化、经济化、文明化当属其义不容辞之责。学界应对此进行研究论证。

  2.减刑、假释问题研究。我国减刑、假释均由法院行使决定权,其基础是监狱提出的对罪犯的百分考核资料,这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主要体现在法官对减刑辐度、可减情形及监狱提请权的适用条件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和正当程序保障。因此,减刑和假释决定权归属权的合理性是学界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刑期变更方面努力打破定期刑判决一统天下之格局,对惯犯、累犯及未成年犯应引入“把打开监狱大门的钥匙交给罪犯”的不定期刑制和完善善行折减制度,以解决量刑不足和刑罚过度问题,并消除其中的人治因素。假释决定权归口法院,使监狱的假释工作步履维艰。对假释决定权重新定位,促使监狱分享假释权是刑事执行制度变革方向之一。

  (三)处遇手段及其结构研究

  分门别类研究不同囚犯之处遇手段及其结构是深化监狱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其中罪犯处遇手段及其结构是重中之重。首先,研究罪犯劳动、罪犯教育和狱政管理三大手段的表现形式及各手段在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增设其他矫正手段之可行性,论证心理矫治以及某些信教罪犯的宗教教诲等内容;第三,未决犯的无罪防范处遇手段结构和劳动教养者之教养处遇手段结构也应进入学界视野。

  (四)监狱工作人员人事制度研究

  监狱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人员人事制度必然融入公务员制度系列。但几十年企业人员管理体制的痕迹至今没有完全消除。未来世纪监狱工作任职条件应是获得公务员资格后,还须具备监狱学专业培训经历。监狱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轮训、离退休、福利制度仍是研究焦点之一。

  (五)囚犯研究

  作为监狱关押对象的囚犯研究是重要课题,研究各类囚犯的法律地位,其中包括已决罪犯的特点、结构在21世纪的变化,都是学界将不遗余力予以突破的难关。

  (六)监狱生产问题研究

  监企合一是50年代以来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依托的无风险监狱经济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确定风险机制后,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严重滑坡,严重冲击了监狱的法定职责的顺利完成,降低了罪犯改造质量。剔除监狱经济风险机制,纯化监狱职能,仍是下世纪监狱制度改革的主旋律。

  (七)出狱人保护制度研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出狱人保护机制主要通过强制留场、原单位接受、街道或社会安置的途径来实现。而在社会转型时期面临大量失业人员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原机制已经名存实亡。创建新的出狱人保护机制乃是监狱学界不可遗忘的课题。

  三、监狱学研究方法的创新

  (一)强化思辨方法

  思辨方法,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抽象的或定性的方法,监狱学不能简单地描述监狱表象,注释监狱法律,主要的还要揭示隐藏在表象与法条后面的规律,而这须依靠思辨方法。学科研究缺乏思辨色彩是监狱学幼稚的重要表现之一。提高思辨能力是学界当务之急。

  (二)深入实证研究

  实证方法是一种直观的或定量的方法,可弥补思辨方法易于空泛的缺陷。目前学界研究基于管理体制等原因而缺乏信息,从而影响到宏观的实证研究,如押犯人数和结构、监狱数量和规模,都属于保密范围。没有深入的实证研究,必然导致思辨贫乏。深入实证研究是监狱学趋于科学的桥梁。

  (三)淡化注释方法

  注释方法是指对相关的法条进行诠释、注解。在本世纪监狱法创制阶段,重视注释方法,对宣传监狱法制很有必要。但在下世纪仍偏重该种方法则会使监狱学理论只能与监狱实务同步,甚至滞后,理论的指导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从而严重制约监狱学整体理论的发展,故该研究方法应退居次要地位,作为思辨方法和实证方法的补充。




【作者简介】
夏宗素,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耿光明,该院监狱学系讲师;冯昆英,该院监狱学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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