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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一方车辆的停运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发布日期:2011-07-06    作者:杨振夏律师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一方车辆的
停运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
河南某地赵某与王某各自驾驶大货车,在河南某地发生相撞,后经交警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协商理赔过程中,赵某拒不赔偿王某车辆的停运期间的损失,王某将赵某起诉至河南某地法院。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杨振夏作为王某的代理人,经过参加法庭调解、调查、辩论,就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赵某在与王某的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根据XX县公安交警大队进行划分的事故认定书,赵某因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因赵某的过错造成了王某的经济损失51700余元。因赵某的过错造成王某的损失是:拖车费3300元,修理费12000元,来往与XX县的交通费400余元,误工损失36000余元(原告长期承包湖北蓝带啤酒销售公司华中分公司至兰州市的运输任务,每个月固定运输4趟,每趟单程就运输约60吨,每吨运费均价约310元以上,每趟纯收入约1万元,还不是计算返程的运输费。包含停运期间的两个司机工资、车辆折旧费、车辆管理费、保险费等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赵某驾驶的豫RI13XXX-RG5XX挂半挂车的行驶证上显示该车辆归属被告XX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两被告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民通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从此条规定可以得知,被告XX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赵某驾驶豫RI3XXX-豫RG5XX 挂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按照《保险法》、《交通道路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王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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