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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致害方交通

发布日期:2011-08-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致害方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应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致害方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应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作为间接受害人,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性质。因此,在诉讼法上,被扶养人享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可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如只有受害人本人起诉,其起诉的诉讼请求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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