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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8-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政治与法律》2009-1
【摘要】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所检察职能广泛,其涵盖了各项检察业务,素有“小检察”之称。但是,监所检察部门在人员结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其自身所承担的职能和社会公众的期待尚不匹配。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是监所检察工作持续发展和人才建设的需要。当前,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已具备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应当根据监所检察业务的特点,积极探索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的途径。
【关键词】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培养选拔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监所检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盖了各项检察业务,素有“小检察”之称。但是,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制约监所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一、监所检察职能的特殊性和发展困境

  (一)监所检察职能的特殊性

  监所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相比有其独特性:(1)职能上的广泛性。监所检察包括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执法监督、预防和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被监管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出庭公诉,其涵盖了各项检察业务。具体来讲,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并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2)监督方式上的直接性。其他业务部门主要通过办案来体现监督职能,即监督贯穿在办案中,而监所检察部门则是直接对执法部门的执法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即监督贯穿在所有的执法和管理活动中,也就是说监所检察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督,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监督而铺展。(3)检察形式的特殊性。通过派驻检察这一特定形式开展检察业务,是监所检察区别于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的又一显著特点,要经常深入监管改造工作第一线,及时掌握监管场所动态,及时发现监管改造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

  (二)监所检察的发展困境

  监所检察职能的广泛性、复杂性及检察形式的特殊性,决定了作为监所检察干部必须要有娴熟的业务和过硬的技能。近年来,随着监管场所一些问题的暴露,人大和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对监管场所执法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等问题高度重视,进而将更多注意力投向监所检察。但是,监所检察工作距离社会公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制约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员结构不合理。目前上海市监所检察队伍有干警240人,其中派驻检察室干警167人。在240名干警中,50岁以上75人,占31%;40岁至49岁93人,占38%;30岁至39岁48人,占20%;30岁以下24人,占10%。从目前现状看,监所检察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年龄偏大,人员老化,整体素质相对薄弱。除需要有一部分年轻同志充实监所检察队伍外,当前更需要在现有的年轻同志中造就一支富有朝气的人才队伍。

  二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视办案、忽视监督”一直困挠着检察机关的工作,特别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监所检察的法律监督是软任务,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在干部的配备上,也主要将骨干充实一线办案部门,监所检察长期缺乏骨干。对监所检察的人才培养也相对忽视,监所检察业务专业化人才培养和选拔没有列入检察机关人才培养和选拔的主流,造成监所检察人才基础相对薄弱。

  三是对人才成长研究和重视不够。监所检察业务具有涉及面比较广、比较散的实际情况,分为监狱检察、劳教检察、看守所检察和监外罪犯执行检察等业务,既有办案又有监督,各种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刑诉法、监狱法、司法解释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中,不如其他办案部门业务相对集中和统一。这些特点对培养和选拔专业化人才形成了一定的难度,再加上对监所检察部门专业化人才缺乏专门系统的研究,也制约了专业化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四是竞争和创新意识缺乏。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人才竞争激励机制,影响了人才成长的积极性以及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监所检察队伍钻研业务的热情不高,整体业务素质较低,工作成绩平平,有些就靠经验办事,缺乏创新意识。

  二、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培养选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培养选拔的必要性

  在新形势下,监所检察面临的执法监督、保障人权的要求高、任务重,培养和选拔一批业务能手,带动整体业务发展是突破瓶颈的有效手段,也是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培养选拔专业化人才是监所检察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社会转型期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监所检察队伍的素质与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与人的素质有关。监所检察的内在性质特点和社会发展要求,决定了监所检察需要创新发展。人才兴,才能事业旺。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坚持走人才强检之路,已成为推进监所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时代选择。

  2.培养选拔专业化人才是加强监所检察人才建设的需要

  监督能力的强与弱,直接决定了执法水平的高与低、社会效果的好与坏以及民众对国家法制建设的评价。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对能否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有着重大的意义,进而对巩固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有着更深远的意义。由于历史原因,监所检察人才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不健全,缺乏人才支撑已成为突出矛盾。因此,需要改变这种现状,强化监所检察人才建设,以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3.培养选拔专业化人才是监所检察持续发展的需要

  监所检察工作同样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是科学发展观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监所检察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积极搭建专业化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抱负的舞台,建立一种培养选拔专业化人才的工作机制,培养一批监所检察骨干队伍,发挥专业化人才的引领作用,不仅能带动和促进监所检察迅速发展,还能通过培养机制储备一批后备人才,为持续发展准备充足的人才资源,为监所检察不断提供智力支持。

  (二)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培养选拔的可行性

  当前,监所检察的发展既有挑战也有机遇,既有困难也有优势。在自身长期发展的积累中,监所检察部门已具备了超越自我的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监所检察跨上新台阶已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1.对培养选拔人才的重视是选拔人才的良好机遇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监所检察职能日益重视,进一步激发了全体干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有具体的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在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中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派驻检察人员”的评比活动。这一规定,为人才建设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对监所检察工作不断重视。各级院不仅在后勤保障上投入大量资金,还将一些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监所检察队伍中,并改善了监所检察的物质装备和队伍结构。

  2.监所检察业务建设的发展为人才的培养选拔奠定了重要基础

  监所检察特别是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已有20多年的历史,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小到大、从简易到规范,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这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不足的教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均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财富,也使监所检察在长期的积累中不断成熟和发展,积淀了深厚的监所检察文化,形成了监所检察的良好业务基础和底蕴。近几年来,监所检察又大力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活动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以及看守所监管活动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专题检察等一系列活动,有效地纠正了违法和执法不规范现象,建立和完善了被监管人员权益保障制度,促进了监管场所的安全,监所检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可喜的成绩。

  (1)加强制度建设。为强化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形成长效机制,上海市制定了“监所检察工作100条”,并以此为基础相继出台了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监狱检察、监外罪犯执行检察等四个工作细则和相应的业务考评管理办法等制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监所检察规范体系和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又开展了岗位练兵活动,不断促进监所检察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双提高,推动了监所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2)开展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上海市结合本市实际,从制度建设、工作条件、人员配备和工作成效四个方面,制定了派驻检察室等级创建和评定办法。通过等级创建活动,各派驻检察室的干部精神面貌和派驻检察工作都发生了明显改观。上海市40个派驻检察室均达到等级化标准,其中有5个被高检院评定为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24个被评定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11个被评定为三级规范化检察室。3个监所派出院中,有2个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1个被评为市级机关文明单位,青东农场检察院还被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

  (3)推进信息化建设。监所检察将信息化建设纳入检察机关信息化主流,着力推进监所检察网络化建设,即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综合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联网。在公安、监狱和劳教管理机关的支持下,上海市已有40个派驻检察室实现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联网;除个别尚需改建的监所外,与监狱、劳教所的监控系统均已联通,实现了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即时动态监督,提高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锻炼了干部的信息化应用能力。

  3.监所检察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监所检察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和提高,注重理论研究。近几年来,上海市每年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组织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也都制定和开展了业务培训活动,并积极开展调研活动。为了提升监所检察的理论水平,搭建理论研究交流平台,去年上海市又成立了监所检察理论研究论坛,先后完成了一批理论调研课题,并成功举办了京津沪渝监所检察理论研讨会,展现了一批有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

  4.监所检察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为培养选拔专业化人才创造了条件

  经过多年来的勤奋实践和钻研学习,监所检察干部的文化知识和业务素质均有很大提高,在上海市240名监所检察干部中,有硕士研究生7人,大学本科206人,大专20人;有检察员98人,助理检察员101人。他们既有办案办事能力,又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功底,其中1人被纳入高检院的监所检察专门人才库,全市设立的监所检察侦查人才库也有26人,为人才的培养选拔提供了广泛的资源。

  5.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评优机制的示范作用

  多年以来,检察机关的其他业务部门已经开展了选拔业务能手的活动,以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为主开展选拔“三优一能”(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侦查监督员、办案能手)活动。多年的实践证明,评比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为这些业务部门培养选拔了一批优秀人才,形成了一个领军群体,他们在各自岗位上发挥了骨干作用,承担了办理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重担,成为一支业务上的先锋队伍。而且,从整个评选活动机制和程序来看,也是公平、公正、合理的,能确保把业务上最优秀的人选出来。监所检察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在许多方面可以借鉴“三优一能”的评选活动,

  三、监所检察部门培养选拔专业化人才的要求和途径

  (一)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的能力要求

  监所检察部门要培养选拔的专业化人才就是“执法监督能手”。“执法监督能手”是指具有正确的执法思想、丰富的社会经验、专门的执法能力,能恰当地运用法律监督手段和方法,并有较高理论基础的业务能手,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领军人物。不仅会写、会说、会监督,还要具备发现违法问题和案件线索的能力、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协调沟通的能力、调查研究和理性思考的能力、查办监管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执法监督能手”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将发挥业务骨干作用,能承担起处理疑难复杂事务的重任,在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带动效应,成为监所检察工作的一支生力军。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发现违法问题和案件线索的能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监管人员违法违纪提出检察建议、善于发现其中的犯罪线索并开展初查,是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监所检察部门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所以,发现违法问题和案件线索是监所检察干部的首要实务,具备这一能力是全面履行派驻检察职能的先决条件,也是做好工作的关键。

  其二,是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会监督、能独立解决问题”是监所检察岗位对干部的特殊要求,派驻检察机构一般远离派出检察机关,监管场所的狱情动态错综复杂,工作中遇到突发性事件较多,这就要求必须具备独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处惊不乱、当机立断地处置各种突发、复杂事件。同时,在工作中要求能熟练掌握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定,做到规范操作,依法监督,避免因处置不当出现工作被动。

  其三,是协调沟通的能力。监所检察工作头绪繁多,工作面往往涉及到监管场所内外的多个部门和不同对象,意见分歧、矛盾交错在所难免,监督制约、协调配合两者不可偏废,还要讲究监督效果,这就需要“能说、会说”,与其他部门积极协调,沟通思想,促进多方理解,促成解决问题,不断争取更好的工作效果。

  其四,是调查研究和理性思考的能力。监所检察工作面广量大,要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且解决这些问题的依据往往又不够充分完善,需要加以探索和思考。要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就必须提高调查研究和理性分析的能力。具备调查研究和理性思考的能力已经成为新形势、新任务对监所检察干部的新要求。

  其五,是查办监管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这是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该要求和查案工作形势,必须具备发现案件线索、收集和固定证据、审讯突破案件等多方面的意识和能力,并做到规范办案、安全办案,所办案件的质量经得起时间检验。

  (二)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的方法和手段

  根据监所检察业务涉及面广的特点,紧密结合自身岗位实际,开展多角度、多方位的培养,在不断提高监所检察干部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培养选拔出一批专业化人才。

  其一,在实践中锤炼。实践出真知,做好监所检察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只有立足本职岗位,在工作中磨炼自己,遇到问题不退缩,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才能在派驻检察工作中不断积累实践经验,提高自己的协调沟通、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可以将干警进行多岗位、多部门的交流,如让公诉、反贪、反渎部门的干部到派驻监所检察室,让驻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检察室干部互相交流,这样既能输入新鲜血液,也能充分在各种岗位上得到锻炼,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从而能较好地发挥独当一面的作用。

  其二,开展岗位培训。针对监所检察岗位多、业务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的特点,开展分层次、分类别的多种业务培训,在培训中做到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促使干部既能较全面地掌握监所检察基础的业务知识,又能熟练地掌握自身岗位技能。充分利用监所检察侦查人才库的作用,不断选拔一些优秀人才进入侦查人才库,实施专门培训与实战运用相结合战略,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从而促进监所检察综合业务能力的提高。

  其三,营造理论研究氛围。充分发挥监所检察理论研究论坛和研讨会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调研和撰写论文活动,既能较好地提升监所检察理论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层次,又能为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的培养选拔提供交流平台,提升个人的理论水平,还能发挥论坛和研讨会的辐射作用,在监所检察系统中营造良好的理论研究氛围,带动理论研究工作向前发展,为个体的成长提供有利条件。其四,建立选拔评比机制。定期开展选拔评比活动,让人才脱颖而出。在选拔评比活动中科学设定评判标准和选拔程序,坚持立足实务、体现业务能力的指导思想,贯穿严格选拔、综合评判、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原则,按照起点较高、标准可行、易于实施的要求,把业务拔尖、能力出众、素质全面且能代表监所检察水平的干部选拔出来。选拔评比可设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初赛主要是考察实务能力、文书制作能力、查案能力及论文写作水平,通过对初赛项目的考核,以考察选手的业务素质是否全面、方法是否规范,必须掌握的技能是否已经掌握。决赛主要是进行综合案例测试、口头纠正和协调能力测试及口头答题,通过对决赛项目的考核,以考察选手的业务能力、综合才能以及谁更精熟、准确,谁更能解决疑难杂症,从而选拔出公认的优秀人才。




【作者简介】
寿亚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监所检察处处长;杨恒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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