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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作品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须具备创作合意与合创事实两个条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委托作品 的著作权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须注意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载体的关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区分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此规则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展览权,此外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八、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其真实姓名的作品。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作者不明的作品,只有作品是原件,且必须是合法持有人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就是终生加死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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