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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产权人需协助过户

发布日期:2011-08-11    作者:张峥嵘律师
    2006年5月,陆某与弟弟何某签署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陆某向弟弟购买迎博路(现大道站路)某弄某号某室产权住房一套,房款分为二次支付,第一次为25万元,在产证可过户时,余款一次性付清。当天,陆某支付了弟弟房款25万元,并装修入住至今。       2011年3月弟弟一家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在弟弟一家三口名下。由于2010年10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布了《上海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房屋的产权证虽然为新办,但也可以上市交易了。于是陆某要求弟弟一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弟弟非但置之不理,还与妻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家中所有的三套安置房屋均归妻子和孩子所有,债务由弟弟承担。
    陆某无奈,只有寻求法律途径,将三位产权人即弟弟一家三口起诉到法院并申请查封了房产。在陆某起诉后,事情发生了一些戏剧性的变化。弟弟原以为和妻子是假离婚,可以反悔当初的房屋转让协议,获得收益后,再与妻子复婚。但没有想到,妻子早有了异心,她是设了一个陷阱,假戏真做,此时弟弟才恍然大悟。之后他们多次因为妻子索要孩子抚养费发生纠纷。在多方工作下,弟弟的妻子同意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要求陆某提前支付余下的房款,用于抵扣孩子的抚养费。陆某早已准备好了所有的钱款,于是与弟弟、弟媳签署了另一份房屋转让的补充协议。弟弟、弟媳并代孩子签字。之后由于陆某向弟弟支付房款时,要求弟媳妇签字,弟媳妇予以了拒绝,并仍然反悔了配合过户的承诺。于是诉讼仍按原安排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弟弟的妻子找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理由,诸如称她不认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以为补充协议是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的,才在弟弟的胁迫下签了字。对于房屋在5年时间内被陆某占有使用,她称是将房屋出租给陆某,租期为10年,租金为每月800元,由陆某的弟弟收取。而对于这些不符合常理的说法,她本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而陆某的弟弟则意识到自己真正上了妻子的当,转而在庭上将所有事实和盘托出。

    最终法院认定:从房屋自2006年5月起由陆某装修入住及立案后弟弟的妻子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这些事实来看,弟弟的妻子对房屋出售给陆某是知道的,并且认可的。鉴于被告已经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并已实际交付,而原告也已支付了部分款项,该房屋已经具备了交易过户的条件。同时原告愿意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予准许。同时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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