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离婚案例
发布日期:2011-08-16 作者:魏广存律师
案例一 王燕与高一成功离婚案
摘要:双方都是80后,婚龄1年。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笔者代理原告,当庭调解离婚。
王燕与高一双方经人介绍认识, 2010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听力不好,社会认知能力差一些,在瞒着原告家人的情况下,偷偷领了结婚证。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还时常殴打原告,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被告把租的房子玻璃都砸碎了,结婚证也撕了,双方感情很不好。婚后被告仲秋节、春节也未给原告娘家送节礼。2010年11月份原告父亲住院期间,被告11月12日上午在原告娘家殴打原告,原告头上起了一个大包,原告96岁的爷爷被吓得在沙发上躺了十几天。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至到现在,被告一次也没来看过。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离婚。
笔者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原告在被告的哄骗下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还时常殴打原告,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被告还在家里乱打乱砸,撕烂结婚证,过节被告也不去原告娘家看望老人。双方感情很不好。原告父亲住院期间,被告还在原告娘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原告96岁高龄的爷爷也被当时场景吓坏了。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原告才告诉家人她经常挨打,自那以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已尽半年,被告一次也没来看过。被告还发短信用非常恶毒的语言辱骂原告,从短信内容也看出被告同意离婚。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结束这已死亡的婚姻,特向贵院起诉离婚。
二、原告不应返还彩礼,婚前嫁妆应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具有过错,应少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只有三种情况才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原告不应返还彩礼。《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笔者代理原告已在调解方面做了允分准备,最后法院调解结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也摆脱了婚姻的枷锁,调解结案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注:婚姻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没有感情破裂的允分证据,如调解不好,法院一般判决不离。律师代理原告,应从调解方面下功夫,争取调解结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郭军与李娟离婚案例
摘要:双方都是五十年代人,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死亡多年,为了不影响孩子,男方一直忍受。现孩子已成家,男方起诉离婚。笔者代理原告男方,当庭调解离婚。
郭军和李娟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三个月后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结婚两年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感情也不好了。1986年10月22日生一女孩叫王丽,现已成家。1998年双方做生意,原告一次出发晚上十二点多钟回到家时,发现被告和一个陌生男人在自家屋里,门也从里面销上了,自来水淌了一地,原告出发那几天被告把孩子也送到了娘家,原告当时如五雷轰顶,心都凉透了,从这件事后感情越来越差。原告提出和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从那以后,两人虽在一块,但心越来越疏远了。2001年生意就停止了,各人拿各人工资,双方越来越冷漠。家里所有的开支都是原告支付的,孩子上学费用、生活费用也是原告支付的。2005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有一次原告肚子疼的厉害,一个人去医院做的手术,住了两个星期的院,被告一次也没去看望,相互关心也没有。2008年原告因忙孩子上学的事体力透支,身体虚弱,有一天夜里原告摔倒在家的侧所里,在侧所里睡了一夜,第二天早晨才醒来,发现额头上起了一个大紫包,有鸡蛋大小。原告和被告说了后,被告很随意的点了点头,就上班去了,一句安慰的话也没有,原告的心彻底凉透了,心里很难受。从那以后,原告和被告分居了,2011年4月1日原告从家里搬出去租房居住,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起诉离婚。
笔者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草率登记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结婚两年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1998年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从这以后双方感情越来越差,心越来越疏远。2001年双方各人拿各人工资,感情更冷漠了。家里所有的开支都是原告支付的,孩子上学费用、生活费用也是原告支付的。2005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也不去看望。2008年原告摔倒在家的侧所里,在侧所里昏睡了一夜,被告一句安慰的话也没有,双方感情开始破裂。从那以后,双方开始分居,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二、原告结婚前购买了单位福利房,该房产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无权分割。
原告2010年购买丰田汽车一辆,该车一直由原告使用,属于原告个人专用财产,应归原告所有。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笔者代理原告已在调解方面做了允分准备,最后法院调解结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也摆脱了婚姻的枷锁,调解结案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注:婚姻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没有感情破裂的允分证据,如调解不好,法院一般判决不离。律师代理原告,应从调解方面下功夫,争取调解结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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