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妻子死亡 争赔款翁婿上公堂
出车祸妻子死亡 争赔款翁婿上公堂
妻子外出遭遇车祸死亡,岳父将肇事方赔偿的5万余元死亡补偿金领取占有,为分争赔偿款,翁婿两人对款项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死者丈夫将岳父诉至法院。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2年5月28日,结婚仅一年半的三门峡市民刘花,在四川省万源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同年6月3日,刘花的父亲刘大春在四川省万源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办理赔偿事宜,经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刘花死亡安葬费2000元,死亡补偿金51760元,刘花母亲王小荣也以居住在农村,没有经济来源,且年迈多病获得生活补助费3750元,处理往返费用1320.81元,共计58830.81元,该款由刘大春与王小荣共同占有。同年7月15日,刘花的丈夫李小林在死者的原单位也一次性领取补偿金3800元。
此后双方对赔款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死者丈夫李小林认为妻子发生车祸死亡,给其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在办理妻子死后赔款中的58830.81元,自己应得5万元。而死者刘花的父亲则认为,女儿遇车祸突然死亡,遭受巨大精神痛苦,作为死者父母又是死者生前赡养之人且体弱多病,特别是死者母亲居住在农村无经济来源,在女儿死后的赔款58830.81中,应分得5万元,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李小林将岳父刘大春、岳母王小荣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肇事方所支付的死亡补偿以及刘花所在单位支付的补偿费,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原被告三人对该款均享有权利。被告刘大春、王小荣作为死者父母,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是死者生前赡养对象,原告李小林作为死者配偶,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刘大春、王小荣的精神损失应大于李小林,补偿应适当多分。遂依法判决刘大春、王小荣各退付原告李小林补偿费7764元,共计15528元,李小林分别退付刘大春、王小荣补偿费1330元,共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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