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能赢官司吗
发布日期:2011-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2月2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原告任某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经审查,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7月,经本院判决离婚后,两人仍居住在一起。2002年9月,原、被告因有复婚的愿望,2002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夫妻双方收入工资奖金由任某保管,不能为经济跟任某吵”承诺一张。次日,原告为了将来婚姻有个保障,又要求被告写下欠5万元的借条一张,后被原告拿去。之后,被告因该借条被原告拿走一事,曾向公安机关反映过,并告知其另一同事。2003年8月,被告到本院白水湖法庭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双方均认为无财产纠纷,调解离婚。同年10月,原告以该借条为证,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经庭审后,原告于2004年4月向法庭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其撤诉。2005年2月,原告再次以该借条为证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承担相应的利息。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任某主张的5万元借款,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析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虽持有书面借条证据,被告对该证据形成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未实际发生借款,仅是为了婚姻的保障。从借条形成的时间看,在原、被告对话录音中,被告多次问原告“你说我借了你钱吗?”而原告均未正面回答,仅回答“我为了有个保障”。因此,被告提出写出借条是为了婚姻保障而为的辩解,具有可信性;从原告借款的情况看,原告在二次诉讼庭审中,对5万元钱的来源、组成和交付情况以及被告何时写出借条的情形均不一致,互相矛盾。从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时财产处理情况看,原、被告2003年1月2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和2003年8月原、被告在本院白水湖人民法庭就离婚一案庭审中均陈述“无一切财产纠纷”,如存在5万元债务而在离婚协议和调解离婚协议上不提及,不符合常理。原告仅凭借据主张原、被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有力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发生借款的事实,被告虽无直接证据否定借款事实,但所提供的间接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来证明未发生借款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解予以采纳。在原告对其主张的借款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补强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
提示
时下类似本案这样的书面借条纠纷为数还真不少,现实生活中,像被告那样随意出具借条、欠条是不可取的,本案中幸亏被告还留有一手,要不就输了官司吃了“哑巴亏”,这都是由于许多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当然,现代公民人人都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处世立身准则,作为本案中的原告尤其应该自重,那种虚构借款事实,挑起讼端,浪费司法资源,恶化人际关系的做法,是有悖法理的。
作者: 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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