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营作坊院内被无名狗咬伤后谁买单?
案情:严某与私营作坊主王某签订一木头加工合同。第二天,严某在王某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作坊院内对木头进行测量时,被在院里玩耍的狗咬伤口唇,用去医疗费1750元。可是,当严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用时,王某却以自己不是狗的主人为由拒绝赔偿损失,此时咬人的狗已经失踪,严某求偿未果,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1750元医疗费用。
分歧:本案中王某是否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关键是确认谁对狗的饲养者负举证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严某应对确认狗的饲养者负举证责任,现严某对谁是狗的主人不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严某主张要王某赔偿损失,是因为他认定王某就是狗的饲养者,但在本案中除了能确定受伤地点是在王家大院内之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一点,现王某矢口否认自己是狗的主人,咬人的狗又已经失踪,本案无法确认狗的饲养者,严某的主张不能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对确认狗的饲养者负举证责任,现王某没有证据证实谁是动物饲养者,其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赔偿严某的医疗费用1750元。严某的受伤地点是在王某的私营作坊之内,王某作为私营作坊的所有人,其对进入作坊内的一切负有管理的职责,现严某在正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出现在王某院内的狗咬伤,王某作为该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然王某否认是饲养者,那他对确认狗的饲养者负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作为管理人的王某应当赔偿严某的医疗费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对确认谁是狗的饲养者没有直接证据,但严某在王某的私营作坊中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作为私营作坊这种开放性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王某对作坊中的人、物、包括牲畜在内的所有物事负有管理的职责,也对进入作坊内的人员负有保护他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虽然无法确认谁是狗的饲养者,但无论从管理人的立场还是从保护义务的职责出发,王某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永新县人民法院 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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