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撞石头身亡,后果自负?
发布日期:2011-08-3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在道路中间撞到石头只能自认倒霉吗?不一定。近日,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的李明全、杨成碧申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获再审改判,该市渝北区市政部门因道路维护不善被判赔3万余元。(西安律师) 2008年3月3日,重庆市民李明全、杨成碧之子李辉江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渝北区空港园区隆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门口处,因观察不仔细,撞上道路中间一块石头。经测量,该石头体积约为30x25x20立方厘米。李辉江经群众送到医院抢救,因伤重医治无效死亡。李明全、杨成碧为此十分悲痛,以死者父母的身份,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渝北区市政管理局等部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辉江自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驳回李明全、杨成碧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明全、杨成碧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了申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李明全、杨成碧的申诉后,经认真审查,认为渝北区市政管理局是事发路段的法定管理人,其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为此,该院遂对本案依法提出抗诉。(西安律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裁定再审此案。近日,渝北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渝北区市政管理局承担事故部分责任,赔偿申诉人31975.27元。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唐恒军解释:本案是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李辉江之死,一方面因为他自己无证驾驶且开车不小心,这是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也因为路中间出现了本不应出现的石头,责任在道路的维护管理部门。唐恒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李辉江驾驶摩托车的事发路段是城市道路,渝北区市政管理局根据其“负责全区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职责规定,是该路段的管理人,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因为市政局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管理维护行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李辉江撞上该路段中间的石头而受伤死亡的结果,存在管理维护方面的过错。因此,渝北区市政管理局应承担与其未尽管理维护义务相当的民事责任。(西安律师) 惠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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