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诉讼请求明细清单(可供参考)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诉讼请求明细清单
某人民法院:
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起诉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
证据:票据。
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
二、护理费:1753元。
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
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
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
分三个部分:
1、
2、
3、
三、交通费:2247元。
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
证据:出租车发票。
分四个部分:
1、
2、
3、
4、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
明细:320元+110元+120元。
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
分三个部分:
1、
2、
3、
五、营养费:468.9元。
明细:295.1元+173.8元。
证据:票据。
分二个部分:
1、
2、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
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
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
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
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
明细:4271.18元+5699.23元。
证据:票据。
分二个部分:
1、
2、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
证据:病历。
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证据:病历、照片。
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
十一、法医鉴定费:700元。
证据:发票。
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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