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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维护和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省政府确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把农村困难群众的救助列为“十项民心工程”之一,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自然和历史等原因,特别是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仍有部分特殊困难群众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且缺乏必要的自救能力,迫切需要政府给予救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农村低收入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市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救助成效,但也存在操作不规范、投入不足、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也是健全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保障制度。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尽快在全省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标准,规范、准确地核定保障对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我省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各地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人每年700元(2005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为年人均683元),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三、准确核实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要准确界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把家庭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确定低保的实际救助水平,确保低保户的最低生活需求。

  四、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农村低保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管理程序、资金渠道、监督措施和相关责任等作出规定。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一般应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评议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要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要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科学区分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贫困人群,建立多种形式和标准的救助方式。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的政策规定、审批结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疑义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予以复核。

  要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半年审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中止其低保待遇。

  要坚持货币化发放的原则。农村低保金要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户到人,一般应每季度或每月发放一次。各地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五、认真落实农村低保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以市、县(市、区)、乡(镇)财政投入为主,有条件的村应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农村低保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可根据财政状况制定相应的资金分担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县、乡三级分担比例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救助水平,于当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纳入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提高农村低保实际救助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快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解决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引导和帮助保障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提高贫困群体自我发展能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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