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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涉及违约金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9-01    作者:钱丹律师
案例:小赵是个计算机编程高手,从事软件开发,由于小赵从事计算机编程已经有八年的时间,在业界小有名气,三个月前,齐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小赵抛出了橄榄枝,希望小赵可以去那里工作,齐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在业界一直处于龙头老大的地位,小赵觉得这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十分动心,于是便打算办理辞职,但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时候,单位的人事主管老罗声称八年前公司花费30万让小赵去接受了专门的技术培训,签订的是十年的服务期限,还差两年到期,若想离开,必须支付违约金,人事主管的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的违约金的法律问题小赵单位的人事主管老罗说法正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如下两个方面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问题: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的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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