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其他经济案例 >> 查看资料

落槌前未询问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5月22日,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商业门面进行公开拍卖,与甲拍卖公司签订拍卖合同,在拍卖到竞买人师某与竞买人傅某为最后竞拍人时,师某竞价到59.5万元第三次无人竟价,拍卖师落下拍卖槌,拍卖成交,师某得到买受权。拍卖结束后,竞买人傅某提出自己是该门面的租赁者,自己应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当拍卖师问其为何不举牌竞价,傅某回答自己举牌就意味要加价了,所以,只有在结束时提出,拍卖师认为拍卖已经结束,结果不能再改变了。于是,傅某以拍卖师在拍卖到最高竞价时,没有询问傅某是否放弃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此次商业门面拍卖行为无效。

【分歧】

拍卖师落槌前未询问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拍卖师按照规则第三次高喊无人举牌,傅某也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傅某自己不举牌,但是可以对拍卖师采取任何行为或语言表示最高竞价不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此次拍卖行为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拍卖师按照规则第三次高喊最后59.5万元即将落槌之前,应该询问优先购买人傅某,如果傅某放弃,则落下拍卖槌,拍卖师在此把傅某视为一般竞拍对象,剥夺了其优先竞买的权利,据此,该次拍卖行为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拍卖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为之处。

一、拍卖公司没有依照《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第三条规定进行拍卖。即“拍卖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拍卖人应根据本通则的规定,处理拍卖活动中的各项事宜。”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其行为剥夺了傅某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拍卖公司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公司在这起特殊拍卖活动中,没有针对傅某释明:其应该注意什么,或者最后最高价询问傅某是否购买或放弃。

三、纵使《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对于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时,没有作出明确操作规定,优先购买人在最高应价自己不想再竞价(加价)享受优先购买权待遇购得竞价拍卖物,不知所措时,拍卖公司有义务提示傅某作意思表示来实现其所享有的权利。傅某临场的思维是可理解的。举牌,就意味加价,不举,自己就失去竞买机会。

据此,笔者建议:在拍卖过程到最高竞价位时,拍卖通则应该规定优先购买者采取何种方式来表示自己以该价购买。笔者还试想:如果出现此拍卖的竞买人师某也是共同承租人,双方均有优先购买权利,无论谁提出最高竞价,对方均都可以购买,怎么办?笔者意见为大家均视同一般竞买人,在此就不存在优先购买权。但也应该在拍卖通则中明确加以规定,避免纠纷发生。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