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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5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9-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5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苏州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追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担保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等同于约定的保证份额,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人之间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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