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札记5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9-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追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担保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等同于约定的保证份额,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人之间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
相关法律问题
- 你们发布的案件裁判案例真实吗 2个回答0
- 新婚姻法对我这样案例有什么帮助么,请麻烦律师详细解答 3个回答5
- 请问在此网站发布的案例?有权利公布证人的真实姓名的么? 0个回答5
- 我和女朋友在宾馆,让房主给录了视频,而且还在各个网上发布,请问律 2个回答0
- 这个案例起诉胜算有多大?聘请一名律师得多少钱啊? 2个回答3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学习札记4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学习札记4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学习札记4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学习札记4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学习札记5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学习札记5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学习札记5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学习札记5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学习札记5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学习札记5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