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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毒杀耕牛后低价收购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件】
黄某见市场牛肉价钱看好,欲做牛肉生意。正是春耕时节,黄某趁夜深人静窜到熊某牛栏内,将预先准备好的拌有农药的饲料灌进牛嘴里,致牛死亡。次日,黄某以买主的身份以低廉的价格如愿收购了这头被自己毒杀的耕牛。当黄某第二次以同样的方法毒杀匡某的耕牛时,被公安民警生擒。

【分歧】

黄某毒杀他人耕牛的行为是构成毁坏公私物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耕牛是熊某的私有财产,被毒杀后,虽然黄某进行了收购,但是价格远远低于正常宰杀的牛的价格,造成了熊某财产上的损失。特别是黄某故意以投毒的方式杀死熊某的耕牛,犯罪情节严重。黄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基本特征。对黄某应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耕牛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特别正值春耕农忙时节,对农业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黄某为一己之利,毒杀熊某的耕牛,不仅是对熊某财产的毁坏,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所以,对黄某的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将财物毁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犯罪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获取财产,而是将财产毁坏。就本来看,黄某虽然故意毒杀了熊某的耕牛,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熊某私有财产的毁坏,但是黄某又具有非法获取财产的目的。所以黄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全部特征,对黄某不应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认处。

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环节中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在客现上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关系的生产资料。我国刑法虽然把“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作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目的要求,但并不影响对本案黄某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1、黄某为一己之利,毒杀熊某的耕牛,将造成熊某无牛翻田,错过播种季节,影响收成的后果是明知的。也就是说,黄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熊某财产价值的损失,而且更严重的是影响了熊某春耕生产。很显然,熊某所实施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财产所有权。2、再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来看,前者必须满足“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后者只要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足以使生产经营活动遭到干扰破坏,甚至无法进行,或者已经进行的生产归于失败即构成本罪。本案黄某的行为对造成财产的损失并不大,却对正常的生产活动的破坏性严重。如果对黄某以毁坏公私财物定性,对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不利的。所以,对黄某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作者:修水县人民法院 邓步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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