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额为245万的涉外案件,基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吴某是萍乡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之一,其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大笔资金周转。2006年10月18日,在吴某许诺给与王某高额回报的前提下,王某将自己的存款以及向亲戚朋友借来的300万元借给吴某,并对利息和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吴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原告245万元,经王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受理后,被告吴某以本案“诉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为由,认为安源区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且本案被告属美籍华人,应由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级别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分歧】
基层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安源区法院应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安源区法院有权管辖该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明显不属“重大涉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西省(除南昌中院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吴某自2005年10月起至今租住在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房租一直由其所在的公司支付,有其公司出示的证明证实,可认定安源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应适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不是被告所主张的“诉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杨启根
相关法律问题
- 件已送到有管辖权法院时保全物是否随案卷一同移送 3个回答10
- 基层法院没有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公告,怎办? 2个回答5
- 县一级院内部工作人员违法,审理的管辖权在那一级法院? 2个回答0
- 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是否可以查账? 8个回答10
- 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从“后端”到“前端” 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路”越走越宽
- 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
- 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房屋赠给非亲生子女,可否全部撤销
- 一网店经营者侵犯著作权被判赔8000元
- 使用伪造签名推选自己为诉讼代表人 一小区业主违法提起参与诉讼被罚款
- 石*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神仙水”数量大,依法惩处
- 东台环境保护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张月仙诉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名誉权纠案
- 杨某诉谭某、北京亚利华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广成保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 党某诉石某等人及洛阳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