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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道搭乘受重伤车主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同事。2009年8月17日下午17时40分,李某驾驶私家车下班回家,张某与李某同路,遂搭乘李某汽车一道回家。当车行驶在一十字路口时,因李某不小心驾驶与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重伤。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鉴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及张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张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因与李某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

  【分歧】

  顺道搭乘造成乘客重伤,车主是否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赔偿原告张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为原告张某与李某系同事关系,张某搭乘李某的小客车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张某与李某之间并不构成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李某未从中受益,、李某也就不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赔偿张某造成的损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作为直接侵权人的李某应当赔偿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理由是:虽然张某系无偿搭乘李某的车辆,他们之间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是李某既然同意张某搭乘其所有的车辆,李某就应当负有善良注意的义务。原告张某在李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实际上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侵权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据此,作为直接肇事人和车主的李某应对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因原告是无偿搭乘而免责。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李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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