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商品房欺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发布日期:2011-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在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事后王某发现该公司提交的是虚假的房产预售许可证明,王某遂认为该房地产销售公司存在着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自己给付的房款。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购房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拒绝双倍赔偿。

【分歧】

商品房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惩罚性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品房欺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消法调整的是一般动产商品,而商品房是不动产,不适用消法。此外,商品房成本高,如果适用惩罚性赔偿,则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商品房是商品,购房者是消费者,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商品房欺诈可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惩罚性赔偿。

【管析】

笔者部分同意第二种意见。

1、法律明文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就可以适用第四十九条,岳某为居住而购买商品房,无疑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而开发公司建造房屋是为了销售,亦符合商品提供者的身份,属于经营者范畴,因此,双方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和规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商品房作为特殊商品不能使用惩罚性赔偿,因此,不管是作为一般消费性商品,还是作为特殊消费品,都可以适用消法的规定。

2、在商品房欺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保护广大合法经营的房地产商的利益。因此,第一种意见不成立。

3、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同时,也要看到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可以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作出了限定。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笔者认为,只有开发商严重违反上述三种情况之一,且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撤销,买受人才可以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且,该《解释》中规定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两者在赔偿额度上是有区别的。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蔡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