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事故认定书,如何划分事故责任?
【案情】
余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车的邹某相撞,致邹某重伤,余某为送邹某赴医院治疗,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书。余某认为,因行驶道路较窄,当其看到邹某骑车过来,便停车让邹某通过,邹某驾驶不当,致使电动车镜子与汽车后视镜相撞,邹某摔伤,事故是邹某不当行驶导致,与其无关,其将邹某送往医院系出于人道主义。邹某则认为,余某并没有停车让其通过,而是双方均在行驶过程中相撞,因余某没有保护事故现场,故余某应承担全 部责任。
【分歧】
没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如何划分事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分配原则,邹某向余某主张赔偿,应该举证证实余某应负事故责任,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余某是送邹某赴医院治疗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邹某只要证实自己被余某撞伤,余某即应承担事故责任,如余某认为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情形均由其举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为此,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施“举证倒置”原则,只要非机动车驾驶、行人证实存在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则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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