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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以同一事实起诉是否应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合伙开发某工程项目,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工程完工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算,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理合伙结算,并由被告支付原告合伙利润款20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对工程项目进行了合伙结算,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支付原告李某合伙利润款20万元,其他双方无争议。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某又以合伙结算为由起诉要求李某立即提供双方合伙开发的某工程项目的财物发票及账本。一、二审法院均以杨某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前件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且其诉讼标的也被前件案件诉讼标的所涵盖,属重复诉讼,裁定对杨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此后,杨某又基于同一事实以支付工程款、支付违约款两次起诉李某。

【分歧】

杨某多次以同一事实起诉李某是否应予受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杨某起诉李某虽基于同一事实,但其诉讼请求不同,法院可以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多次以同一事实起诉李某是重复诉讼,杨某的诉讼请求已被前案的诉讼请求所涵盖,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前案的事实和理由相同,前案已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法院已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首先应准确界定重复起诉。笔者认为,第一、要审查前后两次诉讼是否为同一当事人。同一当事人并不限于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同处于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不得另行起诉,被告同样不得另行起诉。本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形。第二、要审查当事人此次起诉与前次起诉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产生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是指前后两个诉必须为同一事件。就本案例而言,前后两案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与理由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伙开发某工程项目而产生的合伙纠纷,其法律都是基于合伙关系。第三,要审查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相排斥。所谓相同,体现为两个具体的诉讼请求存在同一关系或者包涵关系,如果两案的具体诉讼请求存在二种情况之一,即构成重复起诉。所谓相排斥,主要体现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当事人只能单一选择行使请求权,另外还体现在民事责任形式上的相排斥(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两者相矛盾,当事人也只能选择其一。本案例中,后一诉讼请求已被前一诉讼请求相涵盖。

二、杨某所诉请的标的受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拘束,杨某再次起诉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为了维护判决的尊严和稳定,避免当事人缠讼不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得再行起诉或重新审判。禁止重复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但重复诉讼的案件应当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杨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三、对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起诉人滥用诉权。当事人通过重复起诉滥用诉权,不但导致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而且极有可能导致就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有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人民法院就重复起诉情形裁定不予受理是对起诉人滥用诉权的否定,也是十分必要的。

纵上所述,法院应裁定杨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 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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