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仍应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1-10-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公司以陈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仍应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仲裁委对陈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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