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某诉称:本人是被申请人某超市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1、支付辞退补偿金10000元;2、恢复本人名誉。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收受供应商中秋节礼金,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要求支付辞退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未损害其名誉,且要求恢复名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7月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9月30日。2008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认可解除理由。申请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33.33元。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
(2)员工手册及确认书,用以证明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其中员工手册第3.4.4款规定,“盗窃、侵占、受贿或发生隐瞒、欺骗、虚报等违反诚信原则情形的。经查实有盗窃、侵占、受贿行为的,涉及的财物应返还公司”,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及确认书,用以证明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其中员工行为奖惩办法第1.7.2款规定“以任何形式索取或者收受合作伙伴之礼品、馈赠等任何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份、红利、现金、礼金、礼品、娱乐活动票券、样品、供货商付费的活动、货币或商品形式的回扣、针对员工私人的特别优惠等)隐匿不报的”,第1.7.4款规定“盗窃、侵占、受贿或发生隐瞒、欺骗、虚报等违反诚信原则情形的。经查实有盗窃、侵占、受贿行为的,涉及的财物应返还公司”,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面谈记录表、离职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以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中员工面谈记录表显示申请人在中秋期间收受面值1000元购物卡一张,离职审批表显示申请人离职事由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申请人均予以签字确认。
三、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和员工行为奖惩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受贿或收受合作伙伴的礼品、馈赠等任何物质利益,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申请人在中秋期间收受1000元购物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因此被申请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辞退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因恢复名誉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因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该项请求不予审理。
四、案例评析: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情形。
2.本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3.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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