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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致死一审判死刑,上诉辩护成功改死缓

发布日期:2011-10-20    作者:张长海律师
                                               ——徐XX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徐江涛律师
       2007年7月19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徐X委托,为其儿子被告人徐XX的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死刑判决的二审上诉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徐江涛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徐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徐X处得知,其儿子被告人徐XX本人因其所犯的一起伤害致死人命的案件被XXX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现关押在XXX看守所。委托人徐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儿子被告人徐XX争取改判死缓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两犯,被告人徐XX系本案第一被告人,该案第二被告人王XX已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二审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徐XX的一审判决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该一审判决书经依法审理查明:
       2006年9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徐XX、王XX在西安XX学院饮食街XX酒吧一间包间喝酒,其河南老乡XX学院学生王X与被害人张X等人亦在该酒吧内喝酒。后王X进入徐、王二人包间内闲聊时,讲到与自己同桌的一男孩想追求她。王X离去后,被告人徐XX、王XX看到被害人张X将手臂搭在王X肩上,二人即心生不满,共同商议要教训张X。被告人王XX将随身携带的一折叠不锈钢水果刀取出,二人争着要用刀捅张X,后徐XX将刀抢过,王XX又从自己身上取一根装饰绳帮助徐XX将刀缠在徐的左手。此时王X再次进入包间,得知二被告人意图后便劝阻二人,被告人王XX在王X的劝阻下打消了要教训张X的念头,但被告人徐XX仍执意要教训张X,王XX同王X一起劝阻徐XX,王XX并试图从徐XX手中将刀子夺下未果。被告人徐XX遂将张X叫入包间内,XX学院学生吴X见状即跟着张X一起进入包间。在包间内徐XX同张X、吴X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吴X便将徐XX叫出酒吧,张X亦跟随出来,在酒吧门口几人发生口角继而撕扯,此时,在酒吧喝酒的被害人徐X闻声从酒吧出来,当其刚走近几人跟前询问怎么回事,被告人徐XX即上前一刀刺中徐X腹部,随即又与被害人张X厮打在一起,将张X压在地上,在其面部用刀乱划。被告人王XX将徐XX拉开,将徐XX手上的刀要过后丢弃在酒吧附近一花坛内后逃离,徐XX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害人徐X被送进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XX潜逃后于2006年9月7日向XX省XX市公安局XX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王XX共同商议伤害他人,被告人王XX提供刀具,被告人徐XX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X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王XX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所提徐XX有自首情节之意见,经查,被告人徐XX作案后,当即被现场群众控制,公安机关是在XX学院保卫人员的协助下将徐XX抓获归案。此节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对徐XX的辩护人提出,徐XX是在饮酒过量,自控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且系偶犯、初犯,以此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经查,被告人徐XX确系饮酒后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醉酒者应当负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徐XX与王X仅为同乡及同学,也非男女朋友关系,但其见到被害人张X对王X的亲昵举止后,却心生不满,产生教训张X之念,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更有甚者,当王X得知被告人徐XX、王XX的想法后,对二人进行劝解。被告人王XX被劝后,便放弃了犯罪念头,还与王X共同劝阻徐XX,而被告人徐XX,不听劝解,执意行凶伤人,且在犯罪过程中滥伤无辜,致使被害人徐X死亡,致被害人张X轻伤,其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故其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相关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唯查徐XX无实际赔偿能力,故可免予赔偿。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徐XX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XX、廉XX之经济损失;被告人王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XX、廉XX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对被告人徐XX的会见中,被告人徐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与本案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谈判,并争取与本案受害人尽快达成民事赔偿的协议。对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死缓刑罚的辩护。
       2007年10月18日,在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徐XX本案故意伤害致死人命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根据本案被告人徐XX在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发表了对本案被告人徐XX的辩护词。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我们代表向本案被告徐XX及其家属向本案被害人徐睿的家属表示最诚挚的道歉,由于本案被告徐XX的犯罪行为,致使本案被害人徐睿不幸身亡,给被害人徐睿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在此我们对被害人徐睿的家属表示诚恳的慰问。
       其次、我们对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的认定是没有异议的。现就本案中存在的个别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个别事实有误。
       二、吴X在劝解本案被告徐XX和张X矛盾的过程中明显处置不当。
       三、本案被告徐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显示本案被告徐XX具有充分的积极悔罪态度。
       四、本案一审判决对本案被告徐XX量刑过重。
       总之,由于被告人徐XX在本案中主观恶意上相对较轻;由于被告徐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徐XX在本案中尚属初犯、偶犯,同时根据对青少年犯罪要实行教育、帮助、挽救的方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应少杀慎杀的精神。我们请求二审法院能够考虑以上因素,酌情改判被告徐XX为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
       2008年8月6日。该案公开开庭宣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徐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徐XX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徐XX故意伤害罪致死人命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徐XX徐XX在本案中主观恶意上相对较轻;由于被告徐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徐XX在本案中尚属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徐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徐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故意伤害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故意伤害的;
  (二)故意伤害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故意伤害,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故意伤害的。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10月5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徐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徐XX进行辩护。
       首先,我们代表向本案被告徐XX及其家属向本案被害人徐X的家属表示最诚挚的道歉,由于本案被告徐XX的犯罪行为,致使本案被害人徐X不幸身亡,给被害人徐X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在此我们对被害人徐X的家属表示诚恳的慰问。
       其次、我们对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的认定是没有异议的。现就本案中存在的个别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个别事实有误。
       本案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被告徐XX作案后,“当即被现场群众控制”的认定有误。因为,在本案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个证人证明,在案发后他在抓住或看住本案被告徐XX不让其逃跑。因此,本案被告徐XX在本案案发后,没有离开现场,没有逃跑,虽不构成自首,但其自己自愿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显示本案被告徐XX在发生故意伤害行为后,愿意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意愿是有的。 
       二、吴X在劝解本案被告徐XX和张X矛盾的过程中明显处置不当。
       本案证人吴X在本案被告徐XX和张X发生矛盾后,积极进行劝解的行为是正确的,但其方法明显处置不当。一是在张X在场的情况下劝解无效后,应现让张X暂时出去,再进行劝解。二是不应当在劝解无效后,主动叫本案被告徐XX一块儿离开酒吧到酒吧外面再进行劝解。如果在当场劝解,还有同样持劝解态度的王XX和王X协助,效果将会更好。离开酒吧,吴X本人与本案被告徐XX又不熟悉,稍有不慎,就可能使矛盾激化。三是吴X在外劝解时,根本就不应该让张X在场。这样即就是在劝解无效时,也不会引起本案被告徐XX和张X之间的矛盾激化。
       三、本案被告徐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显示本案被告徐XX具有充分的积极悔罪态度。
       本案被告徐XX及其家属在本案一审时,曾多次向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表示过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但由于主审法官与本案被告徐XX的家属之间发生了信息沟通联络不上的问题,致使本案一审时没有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调解协议。在本案二审开始后,本辩护律师又一次代表本案被告徐XX及其家属向二审法庭提出民事赔偿调解申请书。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已经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虽然现在尚未达成协议,但是本案被告徐XX的家属已经主动向二审法庭预交了民事赔偿款,为本案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最后达成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本案被告徐XX及其家属的以上行为充分显示了,本案被告徐XX是具有充分的积极悔罪态度。
       四、本案一审判决对本案被告徐XX量刑过重。
       1、被告徐XX在本案中只有伤害的主观故意,被害人受伤后不幸死亡的结果是超出被告人徐XX的主观故意和预料的。本案被告徐XX与被害人徐X在本案案发前根本就不认识,平时既没有任何矛盾,更没有任何仇恨。受害人受伤后不幸死亡的结果也不是被告人徐XX恶意追求的结果。因此,被告徐XX在主观上与有矛盾有仇恨的伤害致死案件相比,在主观恶意上相对较轻。
       2、在徐XX从小学到大学一年级的成长过程中,从未因任何违反的事情受过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尚属初犯、偶犯。
       3、被告人犯罪时年龄仅有20周岁,同时是一个刚踏入大学大门的大学生,根据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犯罪,要实行教育、帮助、挽救的方针,在本案中应根据其主观恶性较轻的实际情况对徐XX进行教育挽救和适当的处罚,而不能量刑过重,使其不能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总之,由于被告徐XX在本案中主观恶意上相对较轻;由于被告徐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徐XX在本案中尚属初犯、偶犯,同时根据对青少年犯罪要实行教育、帮助、挽救的方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应少杀慎杀的精神。我们请求二审法院能够考虑以上因素,酌情改判被告徐XX为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被告徐XX犯伤害罪致人一死一伤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本辩护律师认为被告徐XX虽犯有严重的罪行,但仍属于可杀可不杀的范围。被告徐XX今年仅有20周岁,他才刚刚走进大学的校门,踏入人生最美好的时期。现在他因较小的琐事,因酒后自我控制能力的下降,因自己的头脑不冷静,一时冲动做下这致人一死一伤的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家长、乡亲还是同学、朋友都是非常痛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恳求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能够考虑到被告徐XX今年仅有20周岁的现实,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根据对青少年犯罪要实行教育、帮助、挽救的方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应少杀慎杀的精神,重新考虑对被告徐XX的量刑问题,对被告徐XX进行适当的改判,适当的减轻对其的刑法处罚。以利于对被告徐XX的教育挽救,使之顺利走上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徐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徐江涛律师
                                                   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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