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保险常识 >> 查看资料

整顿组织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整顿组织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整顿组织的监督是对保险公司日常业务的监督,是直接的、现场的监督,这些日常业务主要包括:

  1.精算业务。包括保险费率的制定、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及其他精算业务。整顿组织主要是监督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的精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够充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监督保险公司对各项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是否能够满足最低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

  2.展业业务。主要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推销业务。整顿组织主要是监督保险公司的保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推销保单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误导投保人及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3.财务会计业务。包括保险公司开具、填制会计凭证、设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整顿组织主要是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有关对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特殊规定。

  4.理赔业务。包括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理赔及保险金的给付等业务。整顿组织主要是监督保险公司核定保险事故责任和给付金额的工作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存在损害保户利益的情形。

  5.保险资金运用情况。整顿组织主要是监督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投资方式、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内部审计、控制工作情况。主要是监督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及财务审计制度是否完善,保险公司特别是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遵守这些制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王彩元律师
湖北荆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