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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违约起纠纷 你告我来我告你 最终赔了房子又折钱

发布日期:2011-12-07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8日,甲、乙夫妻共同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196.11平方米,总价款2068960.50元,其中贷款144万元。2009年11月19日,甲在未收房也未办理房屋两证的情况下与丙就上述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一份,合同上没有乙的签名。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上述房产出售给丙,合同总价款以甲原购房所支付房款和银行贷款金额总和为参考价,实际房价为丙最后支付所有款项总和为准。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为:1、双方定于2010年12月前进行产权交易过户手续,丙认可并支付甲原购房所支付的房款和此房银行贷款所产生的本金和利息并同意支付过户前的甲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2、双方定于丙在2009年11月19日前支付甲人民币844106元;3、双方定于丙再支付甲人民币115560元整用于甲支付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1月25日的银行贷款本金加利息的归还;4、双方定于丙在2010年12月前出资进行此房屋的银行解押,解押的所有款项由丙支付。另,双方还补充约定丙负责产权过户中双方所应支付的所有国家所规定的相关税费和产权交易费用(包括出售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所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税费,由丙支出并承担此房屋的面积补差款),约定违约金为40万元。合同签订后,丙仅依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支付了第一笔房款844106元和第二笔房款115560元,之后却没有按照上述约定于2010年12月前出资进行此房屋的银行解押,也没有按照补充约定向甲支付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所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税费以及此房屋的面积补差款。但丙却认为是甲不遵守约定办理解押和过户手续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遂产生纠纷。
2011年1月10日,丙将甲、乙以及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甲、乙继续履行合同将上述房屋过户给丙,甲、乙赔偿丙40万元的违约金。
【代理经过】
2011年2月16日即开庭前二日,杨春赣律师接受甲的委托后,经仔细分析研究,建议由甲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丙向甲支付违约金40万元。
民事反诉状

反 诉 人(本诉被告):甲、男、汉、年 月 日生、住址: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丙、女、汉、年 月 日生、住址:
反 诉 请 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9年12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40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1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就坐落于南京市某区某路9号某园51幢2单元104(含2层)室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反诉人将其所有的上述房产出售给被反诉人,合同总价款以反诉人原购房所支付房款和银行贷款金额总和为参考价,实际房价为被反诉人最后支付所有款项总和为准。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为:1、双方定于2010年12月前进行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被反诉人认可并支付反诉人原购房所支付的房款和此房银行贷款所产生的本金和利息并同意支付过户前的反诉人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2、双方定于被反诉人在2009年11月19日前支付反诉人人民币844106元;3、双方定于被反诉人再支付反诉人人民币115560元整用于反诉人支付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1月25日的银行贷款本金加利息的归还;4、双方定于被反诉人在2010年12月前出资进行此房屋的银行解押,解押的所有款项由被反诉人支付。另,双方还补充约定被反诉人负责产权过户中双方所应支付的所有国家所规定的相关税费和产权交易费用(包括出售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所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税费,由被反诉人支出并承担此房屋的面积补差款)。
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仅依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反诉人支付了第一笔房款844106元和第二笔房款115560元,之后却没有按照上述约定于2010年12月前出资进行此房屋的银行解押,也没有按照补充约定向反诉人支付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所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税费以及此房屋的面积补差款。虽经反诉人多次催促,然被反诉人始终不愿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和费用。
被反诉人的上述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该房屋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银行解押手续,反诉人也无钱支付房屋面积补差款,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更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产权交易过户手续。不得已,反诉人于2011年1月15日向被反诉人寄交《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然,被反诉人无视自己不诚信的违约行为,却抢先一步诉至法院要求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反诉人无理的诉讼请求,支持反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
【审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丙的全部诉讼请求,甲、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于2011年1月18日解除。甲向丙返还已支付的房款969166元,丙向甲支付违约金40万元,两项折抵,甲向丙返还569166元,本诉和反诉费用合计50000多元由丙负担。现丙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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