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清算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110网律师
清算组织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损益。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开始之日前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在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2)国家税款;(3)其他债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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