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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下)

发布日期:2011-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2011年12月1日晚7时许,高伟绅经贸法律博士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模拟法庭拉开序幕。做客此次论坛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宫鸣庭长。本次讲座受到了法学院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法学院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全场座无虚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出席并主持本次讲座。讲座正式开始前,王军院长向大家介绍了宫鸣先生,并对他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欢迎和感谢。 宫鸣先生于2002年7月在我校获法律硕士学位。1984年7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兼职有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等。著述主要涉及民商法和诉讼法领域。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宫鸣庭长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提出了丰富而翔实的观点和内容。演讲在同学们热情的掌声中拉开帷幕。 宫鸣庭长首先详细介绍了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庭,接着谈论了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情况。他把审判监督的概念归纳为三点:一点是原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第二个要点是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条件提起,第三个要点是重新裁判。完整地说下来,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主体。 宫鸣庭长指出,重新审理是有条件的一次复审,绝对不是一个三审,并且区别于上诉。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叫做事后的救济程序,带有补充性。在法院内部或者是从诉讼法上看,绝对不是一个主旋律。 他与我们一起探究了审判监督的意义:有利于依法纠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的效力问题;如果把意义分得再细一点,则包括维护正确裁判的效力,警示原审法官,教育广大群众等等。 宫鸣庭长说:《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将再审事由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三是明确了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四是延长了特殊再审事由的期间。宫鸣庭长指出了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点:其一,它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再审之诉;其二,形成了民事再审的“三阶”架构,其三,突出的程序正义理念。 宫鸣庭长说,《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随之带来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几个变化,包括指导思想的变化。而最大的变化则是案件结构和审级上的变化。接着,宫鸣庭长又向我们介绍了再审工作里出现的问题。最后,他对民诉法中最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条或者说最可能引起争议的一处修改作了简要阐述。 宫鸣庭长的精彩演讲博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院长王军教授发表了对于演讲内容的几点评述。在随后的提问环节中,贸大的同学和老师们提出了非常犀利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如“最高法院的定位问题”、“ 人大立法的探讨过程”等。宫鸣庭长非常赞赏他们的问题并一一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相信精彩的讲述定能激发同学们长久的思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再审实务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接下来我讲一下这几年再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的来说,经过了民诉法修改,申诉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缓解。公众对司法的评价起起伏伏,相对于民事案件而言,我认为还好。再审程序基本上完成了它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但是民诉法修改带来的上级法院案件剧增,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社会信访的问题依然很严重,因此在这次修改民诉法的时候应该加以解决。

  目前我们已经看到在10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上已经拿出了民诉法的修正案,有这样的变化: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进行修改。为什么选择公民之间的纠纷呢?一个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纠纷站在涉诉信访角度来说,成诉率比较高。另外公民的纠纷往上级法院跑,也增加了他们的诉累,所以这次给调整到了向原审法院再审。

  第二是再审事由作适当调整。一个是我刚才讲的,把管辖错误的事由拿掉了。还有一个重要调整是把十三项加一款的那一款取消了,现在只有十三个事由了,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的趋势,它使得再审事由的确定性进一步增强了。

  第三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这个事讲起来就比较复杂了,因为检察院认为仅仅依靠抗诉的方式解决不了监督中的问题,因此就采取了更加柔性一点的方式来提出再审审查建议。

  第四删除了再审裁定由院长署名的条文,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原来在审判监督框架下考虑再审裁定都是院长署名,这是从前苏联学来的。现在大家知道,实际上做出一个决定都是合议庭做出来的,如果还要用院长的署名就会出现所谓“小法官否定大法官”的现象。这个案件决定再审的时候是由院长署名,经过审理最后维持原判,署的是合议庭的名字。有的当事人就找院长去了,你的手下把你决定再审的案子又维持了,否了你的意见。所以这次我们提出来之后,人大采纳建议,把把这一条文删除了。

  第五增加了检察院对调解书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原来检察院能不能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是有争议的。这次做了一个规定,限定了调解书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最后我要介绍最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条或者说最可能引起争议的一处修改,就是修正案的第207条。它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检察院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首先我讲这里的第一款的第一项,这一项就把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顺序作了初步的理顺。按照原来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当事人为了保险起见,往往同时提出。检察院和法院又不通气,都进行了审查,有可能检察院抗诉到了法院,法院这边已经驳回了;也可能检察院抗诉过来以后,被指令再审了,下级法院正在准备再审,上级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造成秩序上的混乱。在这次修法之前,一位曾经在检察院挂职的学者提出当事人应该先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不是说判决生效以后先去找法院,而是去找检察院。他的这个主张我们法院非常欢迎,但是检察院的同志是不会同意这位教授的意见的。后来我们说,你们不同意检察院在先,能不能反过来?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以后,再去找检察院?我们称之为“检察院断后”,反正不能同时进行,同时进行带来的秩序太混乱了。当事人不会告诉你说,我已经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他只是说我申请再审,你这边审查着,那边也审查着,造成了混乱。我们这个“检察院断后”的意见,这次得到了人大的支持,所以列了一项,出现了下列情况,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你还不服就不要找法院了,找检察院去。

  再看第二款“经过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能不能再回到法院申请再审呢?我认为从立法的本意上看是不行的。这样一来,虽然没有设置成再审次数限制,但毕竟是有限再审初步实现。民诉法也向社会公布了,正在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如果得到了大家的支持,我认为从07年以来我们追求的那种理性再审初步得到了回应。

  目前刑事诉讼法也在进行修改,在公布稿没有对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情况下,理论界和法院纷纷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在已经获悉,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将进行部分修改。总结下来,尽管社会中存在一些非理性因素,尽管立法过程中有部门之间的博弈,最终,来自于法律共同体的力量还是能够推动审判监督程序逐步地趋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虽然和我们每个人有相当的距离,也不是我们每个人都能用得上的,但是对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维护正当利益,乃至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诉讼程序的终结,维护司法权威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今天来向老师和同学们做一个汇报,希望得到大家理解和支持。

  谢谢大家,我就讲这么多。

  提问:老师好,宫法官您好,我有两个问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会审理所有案件吗?还是会分给民庭、刑庭,让民庭、刑庭的法官审?刚才宫庭长讲审监庭一共有十个合议庭会审判这些案件,但是有这么多的再审案件,只是这十个合议庭在审,还是会分给民庭和刑庭?

  宫鸣: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实际上也涉及到最高法院的定位问题。在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我们获悉民诉法要把再审上级一级这个事情定下之后,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应对方案。把民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放到什么程度呢?绝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将来要交给基层法院受理。我认为这样一来,实际上会带来我国四级法院定位很大的变化,基层法院将来作为一审法院,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高级法院主要审理审判监督的案件,最高法院在这个基础上抽出一些在适用法律上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再审。最高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现在也在审理一部分再审案件,可能将来主要是审理再审案件,也就是说不能由审监庭一个庭来搞。将来我想最高法院可能都会搞再审,案件不会太多,会去选择那些对全国适用法律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这是我的想法。前面关于民事一审案件管辖要交给基层法院,已经逐步进行。后面关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是我个人的展望。

  提问:宫委员,我要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最后一条我感觉不会对法院决定再审案件的数量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现在决定再审的案件,据我所知,有些省份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检察院抗诉的已经有了比较大的比重,2/3都有。对于检察院来讲,他将来还是可以抗诉,这个变化的修改,即使达到后置的程序,影响不会特别大。 第二最近的修改对于滥诉的问题没有解决,一审之后上诉,选择再审,现有的修改对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办法解决,通过收费好像也很难,有个检察院抗诉,收费也很难进行。不知道您对此怎么看?

  宫鸣:谢谢,我们原来讨论的是说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的时候应当有什么限制,我们现在已经退到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被驳回之后,能不能再申请再审。

  王军:一般就是省高院的再审案。

  宫鸣:对,将来审级确定之后,省高院再审过以后,要对省高院再审过的案子继续提出申请再审的话,会有进一步的限制,对当事人第一次申请再审的权利还会和现在差不多。

  第二个滥用诉权的问题我们法院提出来了,但是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情形比较复杂,也不能统统地归结于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说,有的法官没有将判决有效地送达,使得当事人不知道他被别人告了或者判决他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之下,你由剥夺了他申请再审的权利,这个就不可以了。立法中,往往是争论比较大的就不修改了,所以很遗憾。

  还有一个,小额速裁,这次民诉法做了规定,一审终审。一审终审的保障应当是当事人也不能申请再审了,否则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但是很遗憾,没有看到这次有这方面的规定。

  提问:您好,我提两个问题,第一可能就显得比较业余一点,我知道在法院里有一个机构叫督导处,和咱们审监庭有什么业务交叉或者权力交叉的部分?第二个问题之前和景宽老师交流过,关于最高法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据我了解,最高法和最高检去年都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说可以参照适用,最高检说是应当参照适用。最高检那里已经公布了相应的信息,最高法这边有什么进展?之前法研所会从全国各地选一些比较好的案例进来进行出版,全国各级法院进行参考,而且最高法院的公报也会公布案例,在最高法的研究室里又新成立了案例指导处,三个部门之间有没有权力的冲突?罗东川法官和胡云腾法官在这方面还是比较给力的推动的,不知道您是怎么看的?

  宫鸣:第一个问题,督导处不是法院普遍的内设机构,也不是一个审判部门,当然那里有一些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在工作。

  第二个问题涉及指导案例,胡云腾法官和罗东川法官在努力地做工作,由我来进行评价不太合适。不过据我了解,最高法院第一批案例还没有推出是基于慎重的考虑。

  提问:宫法官,我还有一个问题,在人大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时候,会邀请法官来参与立法或者草案的探讨过程吗?像英美法系,法官就有一个造法的功能,在大陆法系,立法是由立法部门进行的,司法部门的声音能不能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来?在我们国家是什么情况?谢谢。

  宫鸣:我们国家自从改革开放之后,从实践中总结那些比较成熟的经验上升为立法是第一个时期相当突出的特点,实践中的经验也包括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提炼的一些规则,在法院内部形成了司法解释,最终为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在立法中,法官一般也比较活跃,这是一个大体情况。

  第二还要看部门法,诉讼法用得比较多的是法官,所以在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法官应该是主要意见的提供者。当然,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很宝贵,也很重要,也作了很多贡献。

  提问:我一直以来对再审有几个问题,您不一定一一回答,谈一些综合感受就可以。第一是如何区分再审和三审?我们现在强调再审,以前用司法监督的角度讲是自上而下的监督,现在把再审列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的话,您在实践当中体会,如何来区分三审和再审的区别?

  看到一个案件,法官本身不会有偏向或者贪污的情况,但由于他的能力或者知识,对法律或者事实的解释和认定存在错误,这可不可以通过再审案件(来纠正)?

  最后一个问题,法官的错误是不是本身就是生活的一部分,就像老师会判错卷子,律师也会有错误。如果有错必纠的话,浪费了很多高级法院的资源,会导致新的不公正?

  宫鸣:应该这么说,三审的主要功能应该考虑的是法律审,这样三审的设置才有意义。我们目前再审包括了适用法律错误的审理,但是更多的还是对事实重新认定的方面,还有就是提起的条件。当然国外有一种上诉许可,是由原审法官去看这些上诉是不是适用法律问题,有点类似我们的再审审查。再审要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事由和条件,这是再审的特点。

  至于你说到的现实生活中的错误是不是生活的一部分的问题,我们其实要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些不完善,和一些特殊的地方,就可以看出来,有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是能够得出不同的结论的。比如,刚才我举的例子,如果在国外土地房屋私有的情况下,一个调解或者判决问题不大,但我们这种划拨土地什么概念?土地的性质转变要经过批准,房屋是国有的,还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等等这些情况,拿到民商事审判制度来,就会遇到很多问题,就有可能造成人们的认识、看法不一致。你要认为他是错误的,可能有的案子在历史条件下是错误的,但是有的案子有了错误不一定非得去纠它,因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新的社会关系,我们应该让它稳定下来之后,继续发挥作用。

  提问:我是基层法院的,在这里能见到一个法官很荣幸。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一般不会通过上诉,因为再审的程序和抗诉的程序都免诉讼费,当事人想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解决上诉的问题,这样再审还要再审,浪费了一些人力和财政资源,这些都是司法资源。我们在基层,法官不够,民事也罢、刑事也罢,每个人办不同的案子,审判监督庭就两三个人或者一个人,该开庭的时候应该是合议庭,每个庭出一到两个人,资源是很紧缺的,这些问题在最高法院层面是怎么考虑的?

  宫鸣:你说的这是基层法院审监庭的定位问题,民诉法修改以后,基层法院审监庭很少再审案件了,刑事案件有再审,民事案件一般不会再审了,有一个职能转化的问题。这次民诉法又修改了,把一些案件交给原审法院受理了,基层法院的审监庭任务要增加,随着任务增加,人员有可能要充实。

  提问:他们不通过上诉而再审的案件。

  宫鸣:这个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王军:我谈一点感受。今天在场的大部分同学都没有做过实务,对于法院内部的很复杂的关系往往不容易理解,但是通过今天的讲座,大家知道有这么多的问题。比如说在我们国家,有上诉,还有抗诉,还有再审,这些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只有你将来接触很多实务的时候,你光看那些法条是不能理解的。将来你去作律师,去接触实务的时候,慢慢会理解。

  第二我个人有一个认识,宫庭长刚才讲的一些思路,前几年我在相关的会议上表述过这种思想。有的法官,有的是我的学生和我的观点是一样的,我们国家的法院在目前为止是摆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而不是在为后来的判决提供指导。我们的法官从理论上讲是不能造法的,不能创造法律,这样一来我们的基本职能就在于把一些纠纷解决掉。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审理一审案件。这是一个情况,主要不是理论指导,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比如美国做出一个判决要有一个推理过程,这个过程对于后来的判决都产生影响。所以英美法院的法官是这样的,一审是解决纠纷的,摆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但是到了上诉审,虽然也审理事实,但上诉审每一个判决都会进入判决审理记录,并且变成先例,法官开始造法了。一审法官的判决基本上不产生造法作用,理论上也是,但到上诉审出判决就会对后来产生影响。

  而到了三审,到了美国各个州的最高法院,对于民事案件来讲,比如公司法、合同法已经是最高审级了,基本到不了联邦法院,只是在联邦问题上才有更高的发言权。州最高法院干什么呢?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指导和监督。这个时候有人去筛案子,筛出有典型意义的案子,需要由州一级来审的案件才能到州最高法院。刚才刘通老师提出的问题,即使审错了也不纠正了,除非它有典型的理论意义。

  在英国这种情况也是很多的,很多的二审案件就是上诉法院审理,我们熟悉的丹丁大法官写了大量的判决书。到了英国的上议院(现在叫最高法院)案件极少,也都是经过严格的筛选。也就是说,干嘛要把案子交给那五个大法官(美国是九个大法官)?为什么要把案子交给最高审级呢?理论上不能交了,因为二审已经相当权威了,除非是有必要交给他们,什么叫有必要?绝对就是理论指导意义。

  宫庭长刚才提出的想法,将来我们国家的诉讼司法改革应该是什么样呢?初审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二审法院……我们和德国比较相近,德国的二审法院也是事实审,英美法院原则上最高院都能事实审,到了三审都能事实审,实际上数量极少。也就是说将来的方向是一审法院摆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审法院注重的应该已经是法律问题,各个省的高院应该提供理论指导。但是在我们国家的情况下,由于现实当中,我们法官的水平以及其他因素的干扰,没有那么高的水平,这就导致了事实审会不断地上移,这是一个客观情况。也就导致了我们今天的审监庭还在纠错,纠的是基本错误,很可能是ABC的错误,实践中是这个问题。

  将来进一步发展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怎么提供指导?它每做出一个判决对将来并不产生影响,这种指导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只能产生一个倾向性作法,“实践当中一般会这么判”,不是绝对的,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产生原则。另外一个司法改革还是要逐渐地使我们判决当中的指导意见对后来的判决产生影响。围绕这个问题,我觉得同学们应该好好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呢?我们不去看英美,英美和我们国家的差距太大,英美的情况是只有资深的律师才能进初审法院,初审法院的法官写得漂亮的判决书才能到上诉法院。州上诉法院绝对都是水平相当高的,而且我专门听过一个佛罗里达州的律师和我讲,美国所谓的上诉法院原则上根本就不开庭,材料上来一看就判了。如果你申请开庭,怎么开法呢?20分钟,就像在医院里排队看病一样,轮到你了,就是20分钟,法官都是对案件非常的熟了,基本上都是在问你问题,而不是你在说。最困难的就是在上诉审当中出庭,那是绝对的一定要对案件相当的熟,否则就失去了这个机会。

  将来我们国家我的设想应该是学台湾,所有的案例原则上并不产生影响,但是筛选出一定的数量,变成先例。这是台湾的做法。目前我指导的台湾的博士生,我就让他写这个题目,台湾的判例是怎么出来的,过程是怎么走的?比如说四川省今年有多少多少万的案子,我筛选出一百个案例,这就是先例了,因为写得非常好,而且非常有指导意义,所以放在那个地方,原则上不推翻了。并且四川省法院在后来判案的时候一定要参照这个案例,逐年增加,也会根据实践的需要筛掉一些。这些案例都是要跟在民法后面的,《民法通则》第一条后面已经发展出了一百十五个案例这样解释的。将来中国的省高院和最高院的职能是创制这种经典案例,这是将来改革的方向。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今天宫庭长谈得非常的密,大家回去之后要好好地消化。最后我们一起鼓掌,再次感谢宫庭长。




【作者简介】
宫鸣,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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