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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实现程序正义——利用网络审理民事案件的构想

发布日期:2011-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学术研究》2003年第8期
【摘要】本文认为有必要结合现代科技的发展重构民事案件的诉讼模式,由此提出利用网络审理民事案件构想,其核心内容是由程序法官负责组织流转程序,由实体法官通过网络在异地负责案件的审理及裁判。
【关键词】网络;程序法官;实体法官;程序正义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一、为改革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寻求新的支点

  民事诉讼作为我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存在着诉讼周期长、公正性差等现象。其原因是:独立审判原则无法实现,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腐败丛生,行政干预不断,地方保护主义蔓延,“暗箱操作”,当事人诉讼权利无法平等行使,基层法院“乡土化”等问题积重难返。(注: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50页。)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着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并在案件审限、公开审理、法官回避制度、举证规则等方面出台一系列规定以图“治乱”,但这仅是在现有民事诉讼框架下对相关制度的落实和完善。这种改革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发展对司法体制中诉讼模式改革的要求,但这些改革在深层次存在矛盾,主要有:

  1.诉讼模式改革的发展存在着结构性矛盾。(注: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庭审方式改革强调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这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使得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必须有认证、裁判的权力,因而改革又集中在放权、强化合议庭职权的问题上来,进而司法腐败也成为改革的症结。因此,审判方式改革实质上已进入到诉讼机制改革阶段。由于改革之初缺乏整体思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刚一触及,矛盾就指向法官职责履行机制上来,而这又涉及法院体制、观念的变革。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院运作行政化的冲突是改革的焦点。

  2.在诉讼模式改革的发展方向上思路不统一。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笔者认为,目前围绕这一目标在诉讼模式改革上思路是不统一的。概括来说,包括两种方向:(1)设置陪审团制度、规范再审制度等来完善诉讼程序设置。(2)体制改革说。(注:张文武:《民事诉讼改革的路径》,《法论》2000年第3期。)这种观点集中表现在要求法院实行垂直领导、改革法院经费制度、改革人事制度、高薪养廉等,以体制调整来冲破诉讼模式的发展制约。

  笔者认为,尽管诉讼模式改革声势浩大且确有成效,但司法和司法权威远未树立。社会公众对司法腐败、司法低效的批评也未减弱,无论是“执行年”、“质量年”还是“改革年”,仅表现为一种运动,难以形成一种落到实处的规则,影响诉讼模式的优化。因此寻求新的出路势在必行。

  二、利用网络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构想

  利用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当事人庭审法官的模式完成庭审,由预审法官负责组织流转程序,由庭审法官负责案件审理及裁判的诉讼模式,具体构思如下:

  第一,建立法院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网络审理民事案件需要依托法院系统计算机广域网,通过DDA专线、光纤等方式相互连接,实现当事人与法官在异地之间通过音频、视频转换,由计算机网络平台提供庭审互动界面,进行网络审理。同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工作站,负责数据交换统计和根据指定管理链接处于两个不同地区的法官和案件当事人(如图):

  第二,改革现有法官体制,设立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程序法官和实体法官)。目前有部分法院采有“大立案”模式,一部分法官负责立案、送达、调查、庭前调解工作,另一部分法官专司主持庭审及负责裁判,这实际上就是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的区分。刑事诉讼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也主张实行预审制,设置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注:陈卫东:《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利用网络审理案件,其立案、送达、调查、调解(包含庭前及裁判之前的调解)工作由受案法院预审法官完成。但应当明确,预审法官只负责案件的程序流转,不涉及实体审理。案件的审理工作,由根据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于指定管辖,在下文中细述)的异地法院的庭审法官完成。换而言之,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存在着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两个法官序列,预审法官负责本辖区法院的立案、送达、诉前及诉讼保全、维持庭审秩序及调解工作,而庭审法官负责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工作站传输来的开庭排期日程,通过网络来审理本辖区以外的民商事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案件的预审实际上是程序法官的专职程序。

  第三,改革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民商事案件随机指定管辖。在传统民事诉讼管辖中,一审法院的确定总是与诉讼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或案件标的物所在地紧密联系,但由于承办法官处于地方权势、金钱、人情网的影响下,客观公正难以保证。(注:赵大年:《民事管辖的诸问题思考》,司林编《批评与思考——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学》,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25页。)因此,利用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前提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本地法院的案件指定给异地法院管辖,并且根据案件数量以受案法院法官人数配置定期调整,在案件实体审理上突破一般地域管辖的限制。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应以省级为单位进行交换,如,由广东省高院将深圳罗湖区的2005年度的单号码民事案件指定给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管辖,以减轻深圳罗湖区法院案件数量的压力。同时,为了彻底消除对法官办案的干扰因素,还可以设立协议隐名审理制度:基于当事人协议,在网络审理时,可以将当事人的名称及法官的名称隐藏,使法官只关注于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注意力只集中于庭审诉辩。其二审审理法院由审理该案的异地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承担,这样也便于考察承办法官的工作业绩。综上所述,适用网络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立案管辖仍适用现行管辖制度,审理管辖则适用异地指定管辖。

  第四,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流程管理。(1)立案与庭前准备阶段。此部分工作主要由预审法官完成,诉讼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后,可沿用目前大多数法院采用的“大立案”模式对案件进行送达,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并排期确定开庭时间,进而要由预审法官依据现行证据规则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的限定等。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如提出诉讼保全、鉴定、勘验等措施,也由预审法官完成。立案后,案件编号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诉状内容均输入与异地管辖法院联网的计算机信息库,形成电子档案,异地管辖法院随机确定审判组织。告知当事人回避权,庭前及裁判前的调解工作均可由预审法官主持完成。(2)网络庭审阶段。实体法官事前通过电子档案熟悉案情,在程序法官确定的开庭时间,当事人由法警或程序法官带入网络审理法庭,庭审秩序及技术问题由法警或程序法官负责,庭审由身在异地的实体法官主持进行,人机对话可采用同步音、视传输技术,书证等可通过扫描仪等设备录入电脑或以邮件、传真形式传送,实体法官的提问与当事人诉辩争论的庭审语录,由速录员详尽记录并存入电子档案,庭审结束后,受案法院保留书面档案,异地审理法院保留电子档案。同时,网络审理的案件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进行,公民可以现场旁听或进入法院网站网上旁听。(3)案件裁判及审判的流程。网络审理可采用当庭裁判和不定期宣判两种形式。书面判决书由实体法官拟就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受案法院,受案法院的终端接收后输出文本,由程序法官送达。如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向受案法院提交上诉状,程序法官将该案提交异地审理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仍运用网络审理进行终审审理。如裁判文书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工作转入受案法院执行庭(局)进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采用计算机跟踪流程管理,随时监督审限,记录审判活动。网络审理的案件司法统计工作由计算机同步完成。一般来说,运用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一审流程可参见下面的图表:

  三、利用网络审理民事案件的价值

  1.为实现独立审判提供技术上的保障。

  网络审理是用高科技在制度上打破权势对法院的影响,确保独立审判原则的实现。我国现行法院体制由于在财政、人事等方面没有独立的权力决定了审判独立只能是立法上一厢情愿的空中楼阁。在这种机制下,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是与法官打交道,而不是与法律打交道。地方保护主义、人情案、关系案、权钱交易案是目前制度下一时难以克服的弊症。虽有人提出法院体制改革,但在一定时期内,在体制、财力上实现法院体系完全独立与国情并不符合。而适用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使实体审理法官与当事人在社会关系上处于相对隔绝状态,但又不影响实体审理法官知晓案情和依法裁判,从而在客观上保障裁判公正性。

  2.使审判客观公正得以实现。

  采用网络审理民商案件,把整个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编入计算机程序,使得当事人通过法院对公众开放的网络了解个案诉讼程序是否依法进行;使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传统的审判中,书记员记录中舍去内容也较多,而且容易出现人为理解后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记录,网络审理对不同类型案件可事先编制最为周全的“完全庭审提纲”,随时提醒实体法官对照是否有遗漏的环节,庭审记录采用“人机对话”或笔录,高速准确,也便于纠正审判人员认识上的偏差。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对相类似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均会存在一定偏差。利用网络审理案件时,裁判者对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可先由计算机按设定程序进行逻辑性判断,给审判法官提供参考,有效地提醒法官在适用法律、认定证据方面平等客观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3.是提高审判效率、减低诉讼成本的必然趋势。

  近年,有学者用“案件危机、诉讼爆炸”来描述我国法院面临案件负担居高不下的局面,并非危言耸听。部分处于审判一线的法官“忘我”的加班加点,超负荷运转,但办案数量总有个限度,并且数量过多并不能保证质量上令人满意。利用网络审理案件,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审判效率,可以有效解决这个矛盾:第一,运用计算机收集和采信证据,查询证据速度快,改变过去那种法官跑一天调一份工商档案的低效劳动状态;综合分析速度快,能在较短时间内归纳焦点,从逻辑学角度判断证据证明力,给法官决策提供科学参考。第二,庭审速度快,把庭审程序输入计算机,不仅能规范庭审活动和缩短庭审时间,还能自动造成调解书、判决书,以此提高当庭裁判率,减化传统方式下手工拟稿、打印、送达的过程。第三,通过合议庭网上评议制、审委会网上讨论表决制改变传统的人员到会的繁琐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运用网络审理案件,能减低诉讼成本而获取审判效益。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取证方面,可以利用从计算机网络上调取社会公共资源网站内存贮的信息(如工商档案、户口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生效法律文书档案等)来替代人工方式收集证据,节约人力和时间,减少差旅费开支;从审判业务方面,广泛运用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高科技传输设备,减少邮费开支,减少人员、车辆在送达上的耗费,既节约时间,又降低了成本。

  4.有利于我国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的建设。

  建立网络审理的诉讼模式,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便于精简现有法官队伍,将法院行政人员与法官区分开,分别适用不同管理模式。利用网络审理案件,每个法官可以基本均等地分配一定数量、各种类型的案件。由于网络审理司法统计的便捷,可以方便地考察法官的工作业绩,促使法官不断汲取新知识,自觉统一法律适用。同时,通过全国范围内评查法官业绩评定,确定其职级升迁和职业培训制度,使法官真正意义上成为高素质的社会精英群体。

  利用计算机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这一构想并不完善,在目前条件下可行性也许不高,但笔者愿意做乐观的展望,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诉讼模式必然会被以网络技术作依托的新的诉讼模式所替代。




【作者简介】
郭天武,中山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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