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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3(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3(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冯某诉陈甲、孙某、陈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阴阳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要点】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采用订立两份以上合同的方式,一份对外,一份对内,其中对外合同的价格或其他条款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用于完税或出于其他目的;对内合同可以是一份也可以是数份,可以书面也可是口头的,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大量存在。“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本案中,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交税款的目的,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由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应为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款应为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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