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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不可抗力的认定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品房买卖中不可抗力的认定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黄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关键词:
不可抗力  迟延交付
【裁判要点】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我国《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采取折中说的观点,认为从性质上说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不受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左右,但在具体认定不可抗力事件时,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据此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两个标准缺一,则不构成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应慎重,严格遵循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不能”标准。政府的行政行为若满足“三不能”标准,则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个案认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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