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办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008年01月11日
原告:易某 被告:广州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共计11945元。 一、本案案情 二、代理意见 1、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第十条“该房地产在实际交付使用后90天内,甲方应协同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约定,被告应最迟于 2、被告依法应当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从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11945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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