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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无责由保险公司赔偿精品案例(终审)

发布日期:2012-01-10    作者:郎会君律师
保险车辆无责由保险公司赔偿精品案例(终审) 作者:郎慧君 时间:2009-08-13

案情简介:
2007
7月,王某(原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中对汽车损失、驾驶员、乘客等车上人员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在签订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在20084月左右,王某驾驶车辆前往锦州的途中,与第三人商某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至王某车辆受损,人员受重伤。事故发生之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公司及时通报了此事,保险公司也指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拍摄了照片。经当地交通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第三人商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20089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以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并且不依法做也书面答复,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因属于疑难案件,本案经过六个月的审理,最后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做出判决,认为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等,无论事故发生是谁的责任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追偿权。由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后效生十日内给付王某保险赔偿金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八元。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之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原判决的基础上,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和漏判部分予以判决。(事实不清主要指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八元,但将报废车辆判给了保险公司。二审法院将此报废车辆判给了王某。漏判部分主要指车辆驾驶人员保险金,一审漏判,二审对此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000元。)从而更加全面的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二审代理意见:
一、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交强险应由肇事方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不予承担等等。)逐一进行答辩。最终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针对原一审判决中的车辆残值和座位险部分,代理人认为根据物价局所做的鉴定书,所确定的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八元,是不包括车辆残值的。座位险也是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范围。
点评:
在一审判决基本上胜诉的基础上,当事人继续委托郎慧君律师做为其二审的代理人。郎慧君律师在一审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且漏判的基础上,收集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在二审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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