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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盗窃案(案号:(2007)普刑初字第961号)

发布日期:2012-01-11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1121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盗窃于2007620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0774被依法逮捕,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案情:20061228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杨某、韩某某合骑一辆摩托车至本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68718号,从北侧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周某价值人民币3230元的华田牌HT50QT-6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3145元的川铃牌CL50QT-22型轻便摩托车一辆,共计人民币6375元,后三人逃离现场。途中韩某某因形迹可疑,被联防队员抓获。经上网追逃,被告人蔡某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未诉(2007100号起诉书指控蔡某某、杨某犯盗窃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于20071017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律师工作:律师接案后,向被告人蔡某某家属了解了基本情况,至嘉定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与其沟通并做了其思想工作,详细了解了本案情况,分别向嘉定区公安局、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沟通并提出了法律意见: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属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系未成年人、本案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并参加了庭审,为被告人蔡某某进行了辩护,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普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于20071030对被告人蔡某某作出从轻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自2007610起至2007119止),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11天后,即20071110,被告人蔡某某刑满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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