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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事实租赁关系的认定及房屋使用费的计算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3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租赁合同到期,事实租赁关系的认定及房屋使用费的计算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朱某与邵某置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租赁合同届期  房屋使用费
【裁判要点】
1、  出租人附条件同意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继续由承租人租赁房屋的承诺,因条件未成就而对出租人不具有约束力。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因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继续形成的租赁关系,在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承租人继续使用时,租赁关系即不再存在。但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2、承租人原可借助其他房屋进出租赁房屋,合同因此未约定由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租赁期间进出租赁房屋的通道,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承租人自身原因而致使原可进出租赁房屋的条件丧失,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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