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交通事故代理思路及意见
发布日期:2012-02-06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的委托,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本案中,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余的被告应当互负连带责任。
三、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理,应予驳回。
1、本案是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本案被告万某、被告万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的住所均在海淀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包括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强制保险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本案的发生地在京珠高速公路449KM+290M河北省磁县路段,被答辩人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在河南省某县。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3、(1)被答辩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本案正在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正审理过程中。 但没有举证证明该情况是否属实。并且答辩人也没有接到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的任何通知和传票。本案是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答辩人在本案中是受害者,不是事故责任方。(2)被答辩人称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最先立案管辖权更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3)被答辩人要求贵院驳回答辩人起诉的要求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的问题,应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解决。
四、答辩人万某、万某某的答辩书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无理。
本案是一起特大连环交通事故。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是答辩人万某、万某某所说的五起连环事故中的两起。河北省磁县交警部门做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认为是两起事故,如按这个逻辑五起事故那应该出五份认定书。
答辩人万某、万某某的答辩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无理。其应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导致其车也停留在高速路上,其后被另一被告撞击,直接造成答辩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车主,其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这要通过法院的审理确定。这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的问题,应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无理。
以上是本人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相关法律问题
-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1个回答0
- 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意见不合, 怎么办? 3个回答15
- 保险公司代理人出现交通事故是否可以按因公殉职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1个回答10
- 因爆胎引起的特大交通事故,替无辜朋友求救~ 3个回答10
- 我父亲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我是他的代理人,但中途父亲去世,法院说我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