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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安置费属于遗产

发布日期:2012-02-11    作者: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公房拆迁安置费属于遗产
张付杰律师按:公房作为一种使用权房,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然公房拆迁安置费的性质应属于个人财产,所有权人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案情介绍
郭某共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三人均已成年。因老伴早年去世,多年来一个人一直承租一间公房。随着年纪变大,郭某行动不便,其大女儿的女儿孙某前来与其同住。孙某在方便上班的同时帮助照顾郭某的生活起居。200912月底郭某所在的公房开始拆迁,由孙某代外祖母郭某与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领取了给付给郭某的房屋安置补偿费用20.63万元。郭某病情恶化期间子女们均未未提安置补偿费。郭某去世后,三个子女对安置补偿款争论不休,大女儿的女儿孙某认为自己与外祖母属于同住人,拆迁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不同意分割。孙某的叔叔和姑姑非常气愤,将其上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公房拆迁安置补偿金应当属于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被安置人郭某去世后,诉争财产转变为遗产,由其被继承人继承。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孙某不属于同住人,不享有拆迁利益,且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对外祖母的照顾属于值得提倡的传统美德,可视为其母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方面可以不均分。
法理分析
公房,又称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公房的产权属性限制其流转和继承,但在拆迁补偿方面享有较大的利益,因而对于拆迁利益的家庭分配上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和矛盾,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承租人资格和同住人的认定。
关于承租人资格的认定: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认定租赁人资格时,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实际承租人应及时申请变更。关于同住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十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补偿对象明确后,安置补偿款的归属当无争议,同时,公房的拆迁补偿具有保障被安置人生活,保证居住生存权不被剥夺的作用,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应当作为个人财产。故而,被安置人去世后,其安置补偿款应作为遗产予以分配,不得为个别人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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