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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纠纷案中的证据取得采取了特殊方式

发布日期:2012-02-16    作者:徐玉森律师
本合同纠纷案中的证据取得采取了特殊方式
                           —让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力与我方的证据
 
基本案情:原告XX诉被告康麦斯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系2007年—2008年期间因在原告为被告推销药品过程中引发纠纷,原告向被告所要欠款21万余元。被告虽然明知原告的请求无理,但提供不出任何证据。原因是,2007年被告单位的负责人是聘用的经理XXX,他找来自己以前的同事即本案原告XX担任推销药品的推销员,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了推销数量及报酬等事项。2008年该聘任经理被解聘,离职时未将这些证明原、被告之间因推销药品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票据交出。被告单位的新任领导于2008年末辞退了原告。于是原告提起诉讼。因被告手中没有任何证据,故所有人一致认为被告必输无疑。
被告康麦斯药业公司聘请我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委托人的态度是:因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最终真的败诉了责任也不在律师。但希望律师能尽力争取,至少能争取到有再开一次庭的机会。我接案后了解到,让委托人提供证据已不可能(前任委托经理已找不到),而原告及其在省城聘请的律师现在有些“得意忘形”,而且求胜心切。于是我决定从对方当事人手中获取证据。
审理过程及判决要点:第一次开庭我抓住原告起诉状中存在的较大漏洞,从程序上驳倒了对方,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索要2008年合同项下的欠款,事实上08年债务已结清,而原告所提出的欠款事实均发生在08年合同签订之前。法庭支持了我的观点,但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决定再次开庭。第二次开庭,我从实体上找出了对方“作了手脚”掩盖事实真相的几处问题,对方的诉讼理由一个一个地被驳倒,情急之下,原告当庭交出了双方经济往来的全套票据,即对方交出了有力于我方,而我们又找不到的证据。证据证明,双方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行结算,现在原告索要欠款的理由主要是被告单位前任聘任经理XXX个人出具的一些奖励决定之类的材料,我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举证期限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异议和反驳意见。法院的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原告的这些不合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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